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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1-08-01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犯罪研究》2010年第3期。
【摘要】“人肉搜索”是网上侦查的有力工具,其在彰显公序良俗的同时,亦在挑战现行法律的道德底线。“人肉搜索”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是侦查机关侦破案件的有力武器,同时也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笔者建议在法律的规制之下,才能将“人肉搜索”这种获取信息的方式运用于犯罪侦查实践;对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人肉搜索”行为应当禁止。
【关键词】人肉搜索;犯罪侦查;隐私权保护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进步,互联网开始在人类社会普及,中国的网民数量在逐年增加,来自国家工信部的最新互联网产业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总数已达4.04亿,社交网站用户群达1.91亿。截至2009年底,国内网站数量达到323万个,年增长率12.3%。网络世界貌似虚拟,却亦真实,网络普及虽能使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可以超越时空的限制,但它同样需要社会的道德和法律来规范和制约。

  一、“人肉搜索”的产生及其内涵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肉搜索”提供了发展平台。本文所讲的“人肉搜索”是区别于机器搜索(即我们中国网民经常用的如百度、谷歌之类的搜索引擎)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众所周知,人肉搜索一词早在2007年6月出于中国华讯互联旗下网趣,后来中国有一个叫猫扑的论坛,人气非常旺。人肉搜索引擎的概念就由此产生了。

  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之后又出现“虐猫事件”、“谭静坠楼事件”、“铜须门事件”、“辽宁女事件”、“华南虎事件”,最后到北京朝阳法律审理的“死亡博客第一案”、“汶川大地震中亲人联系”等等,“人肉搜素”已经逐渐凸显出了它的强大的威力。有的网友也把它视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审判,并大力进行支持。而有的网友则认为它是一种网络暴力,坚决予以抵制与反抗。而各大媒体也纷纷对此事进行了跟踪报道和评论,甚至鉴于“人肉搜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有人大常委建议把它写进刑法,并追究其形式法律责任。

  无论是网民的态度还是传媒的评论人大的建议,其实都是从道德和法律的不同视角对这一现象进行评判的。“人肉搜索”是一种调动人机结合的社会资源寻找和筛选信息的手段。在网络上,它运用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方式,通过人找人、人问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甄别、删选、提纯、整合。除了以上的技术性定义,目前,它又“特指网民自发参与对某一人物、事件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查证并在网上公布的机制。”[1]。

  侦查中的“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由侦查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帖,提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相关案情,发动网民根据这些犯罪线索,结合自身掌握的案件情况,参与信息反馈;侦查部门在网监等部门的协助下,对网民提供的线索展开甄别和排查,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最终定位到现实中的自然人,从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2]

  二、“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价值

  (一)“人肉搜索”在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1.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为了加强对社会的管理与控制,我国许多城市都在公共场所普及了视频监控系统。在侦查实践中大量存在一些通过监控录像获取到犯罪嫌疑人外貌特征,但却难以查证其身份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人肉搜索”能够协助侦查部门迅速、准确地查清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锁定犯罪嫌疑人位置,直接抓获嫌疑人。现代社会交通便利,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后迅速逃离犯罪地点,逃往外地。这对于确定犯罪分子位置非常不利。通过“人肉搜索”寻找犯罪嫌疑人,可以消除地域限制,节约侦查时间。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经过公布,可以在众多网民的头脑中留下印象;因此,广大网民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遇到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报警或者直接将其扭送至司法机关。

  3.扩大破案线索。群众中蕴涵着丰富的知识与信息,对于部分破案线索模糊的案件。“人肉搜索”能够帮助侦查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活动规律,从而梳理出重要的破案线索和可疑信息,直接服务于侦查破案。

  4.查明被害人身份。查明犯罪被害人的身份,往往是侦破无名尸体案件的关键。“寻人”是“人肉搜索”的一个主要功能,“人肉搜索”可以集中群众的力量,协助侦查部门在尽快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线索、查清无名尸体的身份。

  5.寻找被害人、证人。在某些案件中,被害人不止一人,或者被害人基于各种原因,在遭受犯罪侵害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为了获取足够证据,将犯罪分子绳之以非法,需要寻找被害人或者证人的,可以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进行查找。

  (二)“人肉搜索”在侦查取证中的意义

  1.降低侦查成本,提高侦查效率。效率是侦查工作的生命。随着近些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网民的数量也在急速增加。2009年1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民数已达到2.98亿人,手机网民数则首次超过1亿人,中国的网民人数拥有很深的群众基础。[3]

  “人肉搜索”通过网络作为主媒介,能够以极低的代价招募到难以想象的人力资源,网民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和广阔的空间内,迅速完成海量的信息检索、搜集、分类、鉴别工作,同时通过不断跟帖,相互交流,保证整个搜索过程不断向前推进,直到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实践证明,“人肉搜索”能够在短的时间内将侦查部门难以获得或者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才可能获得的犯罪线索集中起来,因此,利用“人肉搜索”为侦查破案服务,能够极大地节省侦查人力、物力、财力,加快侦查进程,实现破案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2.增强侦查能力。在当今人、财、物大流动的社会,跨地区犯罪、流窜犯罪案件数量激增,加之犯罪形势的日益复杂化、智能化以及犯罪人反侦查意识的提高,给侦查部门侦查破案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人肉搜索”能够打破侦查活动的时空界限,在最短时间内将遍布五湖四海的广大网民的力量集中起来,充分发挥“群众路线”优势,准确锁定单独依靠侦查部门难以寻找到的目标。“人肉搜索”拓宽了侦查途径,扩大了线索来源,提高了侦查主体获取犯罪信息的能力,从而带动整体破案能力的提升。

  3.保护证人、知情人。证人证言和知情人提供的线索是侦查部门查明案件事实的关键依据。在我国当前的侦查实践中,由于证人保护制度尚不完善,许多证人或知情人担心遭受打击报复而不敢作证或提供线索。这一现象制约了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会导致案件陷入僵局。互联网所具有的时空的特殊性、主体的开放性、身份的隐蔽性这些特点,使任何人可以在不暴露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向侦查部门举报犯罪事实、提供犯罪线索、揭发犯罪嫌疑人。在伸张正义、铲除邪恶的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保护,很好地破解了证人拒证现象这一现实难题。

  三、“人肉搜索”在侦查过程中的适用

  在权限范围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限度内,警方进行正常侦查活动的行为当然无可厚非。如果警察能够拿着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到公共场合或社区进行排查,那么他们显然也能将其放在网上进行“人肉搜索”以寻求线索,两者本质上不过是一回事。事实上,网上通缉令不就是同样性质的行为吗?当然,警方侦查不同于法院定罪,不管是网上的“人肉搜索”还是通缉令,侦查的对象都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已经判决了的罪犯(当然,已经判决犯罪但潜逃的除外)。也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警察是否能通过“人肉搜索”进行侦查活动,而是他们应该如何进行这样的侦查活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实体与程序条件。

  警察作为负有特殊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因其身份的特殊性,代表的是公权力,他在进行这样的侦查活动时就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遵循严格的程序。民警在发布“人肉搜索”公告、查找犯罪嫌疑人线索时,应当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应当将其作为一种受到严格规制的公务行为来进行,而不可随意在互联网上以个人身份发布信息。重要的是,警方不能将自己混同于普通公民,他不能享有公民在网上发布信息和进行“人肉搜索”时那么大的自由度;而即使是普通公民,也同样会因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适用“人肉搜索”的审批

  这个审批程序还应该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且严格控制的。在警方发布“人肉搜索”信息,发动网友力量协助办案时,必须首先确定符合某些实体性的法律条件。包括:确认搜索的必要性,只有在没办法通过常规的侦查手段或者常规的侦查手段成本过高时,才能启动“人肉搜索”;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保护,只能在有确凿证据之后,才能发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者个人信息;对“人肉搜索”获得的信息应该注意甄别,既不能浪费司法资源,更不能因此冤枉无辜之人;还要正确对待“人肉搜索”与保密的关系,防止在网络上泄露侦查中需要保密的信息。

  同时,还要严格遵循审批手续,防止“人肉搜索”被滥用。最好由公安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相应的规章来对网上发布侦查信息进行规制。包括,何种层级的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在网上发布信息;发布何种性质的信息;犯罪嫌疑人的哪些信息可以在网上披露,哪些不可以;如果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应该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发布信息的格式最好是统一的,要有编号,有公章,而且不能署网名,应该署联系民警的真名;包括电话、地址在内的联系方式应该是官方的,非经批准不得留民警个人的联系方式。

  一言以蔽之,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人肉搜索”或者社区排查等方式进行侦查活动,只要合法,都值得鼓励。在当前犯罪高发时期,尤其应该鼓励他们采用新技术新手段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只是,在利用网络“人肉搜索”时,必须注意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遵循严格的程序,不得滥用公民个人信息,对特殊群体(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等。特别是,因包括“人肉搜索”在内的侦查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也应该纳入国家补偿的范围之内。

  (二)适用“人肉搜索”的范围

  “人肉搜索”在现代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侦查部门不能因为其可能导致的负面效应而舍弃这一有力的侦查手段。但是,“人肉搜索”毕竟有其特殊性,侦查部门也不能将其随意使用,必须在运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上进行严格的控制,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4]

  在侦查实践中,查找和证实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终目标。但在犯罪嫌疑人不明的情况下,侦查部门往往需要通过证人、知情人、被害人提供的线索,或是各种痕迹、物证来“顺藤摸瓜”,寻找犯罪嫌疑人。因此,除犯罪嫌疑人以外,证人、知情人、被害人、物证线索都可能是侦查过程中需要寻找的目标。鉴于“人肉搜索”存在着侵犯人权的潜在危险,侦查中对这一特殊手段的运用应适当缩紧其适用范围,以犯罪嫌疑人或是物证线索(如物证的产地、来源等)为主要搜索对象,除非有特大案件,不建议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外的证人、知情人、被害人(无名尸体除外)发动“人肉搜索”。

  (三)适用“人肉搜索”的条件

  1.确有发起“人肉搜索”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发布“人肉搜索”,需要在侦查利益与侵权危险之间进行权衡。只有当案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或紧迫程度,“人肉搜索”才具有运用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案件可以考虑启动“人肉搜索”:(1)重大、特大案件进入侦查僵局,常规侦查手段没有进展时;(2)连续发生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需要迅速侦破案件,避免损害再次发生时;(3)正在发生的严重暴力犯罪或恐怖主义犯罪,需要迅速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时;(4)其他有必要启动“人肉搜索”的案件。确实具有发动“人肉搜索”的必要性的案件在实践中并不一定局限于前三种情形。是否具有必要性,侦查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常规侦查手段是否能够取得进展三条标准进行综合考量。

  2.具有发起“人肉搜索”的可行性。在侦查实践中,有些犯罪案件不具备发动“人肉搜索”的取证条件。譬如,记录犯罪嫌疑人形象的图片或视频资料过于模糊;被害人或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不够确定等等。

  倘若根据这些模糊的线索对犯罪嫌疑人发动“人肉搜索”,网民只能依靠主观猜测进行判断,容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误认,很可能导致严重的侵权后果。因此,侦查部门只有在取得了犯罪嫌疑人清晰可辨的体貌特征或者其他可识别其身份的信息后,才可以考虑启动“人肉搜索”。

  犯罪嫌疑人身份特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判断某一案件是否具备“人肉搜索”可行性的重要标准。除符合以上两个实质条件之外,启动“人肉搜索”程序还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的审批、明确责任人,才能有效地防止这种侦查手段的滥用。

  (四)适用“人肉搜索”的步骤与方法

  1.“人肉搜索”的准备阶段

  (1)确定发帖人身份。侦查部门可以直接以征集破案线索的职能机关身份出现,也可以普通公民的身份进行“人肉搜索”。选择后者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如果需要挑选与案件有联系的角色,较合适的是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现场目击者等,或者是有条件知悉案情的人,如媒体记者。此时,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发帖内容要适当。首先,发帖的标题要能够吸引网民的关注。其次,发帖的内容要合法,侦查部门的措词需要严肃、理性、客观。最后,对发帖公布的内容要有所斟酌,明确可以公布的案件信息,过滤不能透露的案件信息。

  (3)选择适合的发帖网站。选择哪个网站启动“人肉搜索”是其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参与搜索的网民数量越多,获得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侦查人员应选择具有人气高和网民资源多的网站发帖。

  倘若判断犯罪嫌疑人为本地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本地连续作案,则首选当地人气较高的网络论坛;由于在这些网络论坛的网民中熟悉犯罪嫌疑人者较为集中,获得线索的可能性就较大。如果能够判断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窜到外地且很可能继续作案时,可以考虑选择外地或全国性的网络论坛;如天涯、猫扑等大型综合网站发动“人肉搜索”。侦查部门可以在多个网站发帖,扩大信息覆盖面,增加破案机率。

  2.“人肉搜索”的实施阶段

  (1)发帖技术。在发帖时,侦查部门需要注意保密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发帖工作,所使用的计算机也要专人专用,防止信息外漏。将发帖置于网页的醒目位置—置顶发帖或“强插二楼”。发帖被“置顶”或处于让人一眼可见的重要位置是成功发动“人肉搜索”的必要条件。

  倘若发帖被有关网站删除,那么“人肉搜索”必然失败。因此,在“人肉搜索”的实施阶段,侦查部门需要取得网监部门或者是发帖网站的协助,利用技术手段将发帖置顶或者“强插二楼”,以保证所有登录该网站的网民都能够第一时间看到帖子。

  (2)及时跟帖,制造人气。在网络社会中,网民更关顾最新的帖子或者人气高的帖子。帖子的信息过于陈旧,很难激发网民看帖的兴趣。此外,人气也十分关键。某一帖子的浏览量和回复量是网民决定是否要打开该帖一探究竟的参考依据。如果“人肉搜索”帖人气不旺,显示的浏览量或回复量太低,则很难激发网民好奇心,吸引他们点击打开。因此,侦查部门在发帖后还要安排警力对发起“人肉搜索”的帖子点击浏览和回复,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积累起大量人气,以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

  (3)配合措施。人肉搜索的成功需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有足够的网民支持。如果网民数量过少,那么其中存在案件知情人的可能性就几乎为零。二是要有可以吸引知情网民提供信息的机制或动力。这种机制或动力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情感激发(如良知或正义感)和物质、精神奖赏。因此,侦查部门可以从这两方面入手配合“人肉搜索”的进行。一方面,通过各种类型的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和报道,引起社会的关注,吸引更多的网民参与“人肉搜索”。另一方面,对提供重要线索的网民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增强知情网民提供信息的动力。

  3.“人肉搜索”的反馈信息排查阶段

  (1)安排侦查员24小时守帖。由于网络时空的开放性,侦查部门无法预测到有价值的线索会在什么时候出现在网民的跟帖中。在“人肉搜索”实施阶段完成后,侦查部门需要安排专门的侦查人员24小时不间断地查看每一条网友的跟帖,一旦载有重要信息的跟帖出现,侦查部门能够立即做出反应。

  (2)汇总信息进行排查。“人肉搜索”告一段落后,侦查部门要在网监、技侦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网民提供的各类线索进行汇总,并逐一甄别、排查,过滤虚假或不准确的信息,对排查后有侦查价值的线索,侦查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侦查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隐藏证。

  4.“人肉搜索”的结束阶段

  “人肉搜索”的结束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据“人肉搜索”的结果,案件取得重大进展。在这种情况下,侦查部门应及时向网民通报,向网民表示感谢,并删除帖子,结束“人肉搜索”。二是“人肉搜索”没有取得实质进展。“人肉搜索”是由人参与的,而人的精力有限,注意力也易分散,不能因为案件未破而无限期地将“人肉搜索”进行下去。因此,在搜索未果的情况下,侦查部门同样需要说明情况并感谢网民对公安工作的支持,同时可以留下联系电话,以便于日后网民发现重要线索时与警方联络。

  (五)适用“人肉搜索”的注意事项

  1.“人肉搜索”的权利不得滥用

  “人肉搜索”虽然具有诸多优点,但频繁的利用“人肉搜索”,会使公民产生过分的“社会不稳定、不安全”的心理效应,造成社会恐慌,也会让网民产生疲劳和麻木心理,降低对“人肉搜索”的关注,“人肉搜索”应有的功能也随之降低。总是期待利用互联网的力量解决侦查破案问题,也会让侦查人员产生依赖、懈怠心理,不主动积极寻找案件线索,过分依靠网络获取信息。总而言之,“人肉搜索”只能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可运用。

  2.避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由于以寻人为目的的“人肉搜索”极易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侦查部门作为“人肉搜索”的发动部门,有义务对网民的言论进行监督和有效引导,使其控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具体而言,在“人肉搜索”进行过程中,网侦部门应当对网民的跟帖的浏览权限进行设置,对带有侮辱、诋毁、谩骂等人身攻击性语言的跟帖,或者恶意揭露当事人隐私的跟帖,都要及时删除。必要时,可进行屏蔽处理,保留具有侦查价值的跟帖。在搜索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侦查部门都应当持续关注网民对案件的言论,以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正当权利,避免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作者简介】
王梦茹,浙江大学法学院;翁里,浙江大学法学院。


【注释】
[1]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view/542894.htm, 2010-04 -11访问.
[2]刘楠男,郝宏奎:《论网络“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第9页。
[3]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动态与公告》栏目,//www.cnnic.net.cn/html/Dir/2009/01/12/5447.htm, 2009-01-12。
[4]刘南男,郝宏奎:《论网络“人肉搜索”在侦查中的运用》,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9年第142期,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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