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司机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1-08-01 作者:连会有律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关于雇员致人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该解释从程序法上确定了雇主应当作为雇员职务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人民法院应依照上述规定,确定雇请该肇事司机的雇主为该类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www.shigu.org/359a.html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司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如何确定案件的被告?
- 乘客乘车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司机赔偿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之新法解读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司机可否既起诉负有事故责任的第三人请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起诉请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在判决私营独资企业承担垫付责任的同时,是否要判令企业主对企业的该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并非车辆所有人,除了请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外,能否请求赔偿车辆损失如车辆损失估价费、修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起诉时尚未评残,对其残疾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是驳回还是由人民法院委托评残后判决支持?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中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具有过错,其对无过错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司机所在单位虽承认司机是其雇佣且在执行职务时肇事
-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垫付责任与连带责任有何区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竟能获得32w赔偿金?
- 男子被判偿还142万元后火速签下离婚协议,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这笔债务怎么办?
- 潍坊市寿光市交通事故成功索赔经典案例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