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同居彩礼返还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1-08-03 作者:连会有律师
2009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期间,被告孙某家共接原告方见面礼5000元,衣服款2000元, 2009年12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两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三天后,两人发生矛盾,被告孙某出走,原告索要彩礼未果,诉至法院,答辩时,被告提出原告应返还自己的陪嫁物品,并向法院提起反诉。
铁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孙某收受原告方见面礼5000元,衣服款2000元,有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彩礼款7000元,被告方应予返还。被告的嫁妆系女方个人财产,原告方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此案,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铁力市人民法院 顾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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