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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生活之法,而不是生存之法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出处】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关键词】宪法;生活;生存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有学者曾提出“中国的根本法是生存的法”(参见陈端洪教授《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一文)。香港戏剧导演林奕华导了一部名为《生活与生存》的话剧。他理解的“生活”是花八小时去买菜,然后做一顿饭,而“生存”则是花八分钟买一包方便吃掉。林奕华先生对生活与生存的体会对于宪法的理解亦有很大的启发。宪法应是生活之法,需要我们花大把的时间去寻找宪法事实、去论证宪法价值与精神、去实施宪法规范,最终实现保障人权,而实现保障人权是我们研究宪法过程中最后想吃到的晚餐。

  现行宪法与宪法实践的背离是当今中国宪法学界的共识,如何认识与解决此背离现象亦是我国宪法学研究的应有主题。每当思考中国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之间关系时,时常有一种痛苦的迷茫,所以,总是痛苦的思索着。宪法处于一个活生生的世界中,诚然,我们必须注意“现实中的宪法”,但在强调“现实宪法”之际,必须清醒地了解在其潜在的危险性。公权力往往会凭藉“现实宪法”观念掩饰其违宪行为,而逐渐腐蚀宪法规范。因此,在考察我国宪法的实际状况时,务必谨慎再谨慎,在我国当下整体上法治观念薄弱、规则意识缺乏、权力自律性差的情形下,尤其要特别审慎、全面、客观的考察研究下,小心翼翼地得出结论。如果以存在即合理式的逻辑去理解政治权力的实际运作,当政治权力实际运作与现行宪法不符时,不是坚守宪法底线,而是另起炉灶,主观地生造“现实宪法”,或纯粹就一些政治报告作学习式而不是反思式阅读的话,宪法则真的成了生存之法而非生活之法。

  富强从来都是中国宪政建设过程中的主题,现今中国的经济在腾飞,而这一切经济成就的取得是以违反人权,负福利、少自由为代价的,伴随着的是大量权力的不受制约。中国经济建设过程的第一代或第二代人,由于经济发展带给他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人权、自由、民主、法治都可以不作为其生存的基本因素。但第三代或以后更多的后人们,他们出生时就已不会感受历史中祖父辈们曾经的生活贫困滋味,对于他们来说,生活物质上的满足已是不言而明的存在,这势必意味着,他们对于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等的要求会日益高涨。此时,若还是以经济发展为借口而压制这些宪政价值与精神,肯定会引起强大的反抗与抵制。随着大国崛起,“中国可以说不”、“中国不高兴”等等语式内容的大张旗鼓宣传,或更多是一种心理暗示,中国似乎给了人们一种快成世界霸主的信心,虽然中国政府从来都是强调不称霸。也正是如此背景下,一股反西方主义的思潮兴起,可事实上,一些符合人类普遍伦理需求的价值观念与法律理念,虽可能源自于西方但并非专属西方。

  未雨缪谋,我们需要生活之宪法而非生存之宪法。现在的权宜之计,必将酿成未来之灾难。中国宪政大餐需根据现行宪法文本这份沉甸甸、有营养的“米”加佐料进行“炊”的结果,而不是“炊”导致了“米”的形成。任由生造出来的现实宪法来重塑中国宪法的结果只能导致中国宪法秩序的彻底崩盘,历史怎么可以重演?!任何有宪法文本的国家,研究一切宪法现象的底线在于宪法文本。努力盘活这部宪法,花大把的时间努力推进这部宪法的有效实施。

  宪法是生活之法,而不是生存之法。犹如领了结婚证走入婚姻殿堂后,当发现婚姻生活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时,首先需要的是经营,当苦心经营欲不能达到美好预期时,也只有撕了结婚证、领了离婚证后才可以重建新的婚姻家庭一样。当我们发现我们的宪法未带给我们预期美好社会时,也先得苦心并细心的经营,唯只有宪法修改或制订全新宪法后才得以放弃原先的宪法。

  身处时代洪流,作为中国宪法学人的任何一分子,不仅要对这“宪法”有所期许,更重要的,当有一种自我的期许。将宪政价值的普遍性认知同中国政治实践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实现宪政理论的中国化,正是中国宪法学人的真正使命所在。学术性研究总是有一定理想的,而不是政策性研究。服膺于现实政治实力,对政治现象进行描述,并不知觉的将其正当化,最终只能让宪法成为政治的婢女。纵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政治权力对于法治社会的破坏乃至摧残并不鲜见,离我们并不遥远的文革记忆仍挥之不去。对于不受法律规制的政治权力,我们无不怵惕。随着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到来,经济上率先突破并取得瞩目的成功,无意间催生了人们急于找到“药方”的渴望,而这份渴望客观上压抑了对社会运行机理的理性探寻。对于新鲜事物的出现,人们习惯于用对策性思维来打量,并用策略性标准来衡量,而对策性思维从来都是体现生存而不是生活。




【作者简介】
姚岳绒,单位为华东政学院法律学院宪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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