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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发布日期:2011-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入或卖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而获得利润的行为。这种业务实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政府债券风险较小,期限较短,收益固定,变现能力强。因而买卖政府债券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各类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为了筹措中、长期资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证券发行程序,利用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债券。商业银行从事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投资,有利于保持资产流动性,提高银行收益,也为中央银行实施间接宏观调控创造了条件。对于政府债券以外的其他投资业务,本法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态度。本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商业银行投资业务作出上述限制,主要基于如下考虑,(1)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向企业投资,这样将增加投资渠道,容易扩大基本建设规模;(2)有利于商业银行开展基本业务。国家提供商业银行资本金的主要目的是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基本业务,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如果商业银行用自有资本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影响商业银行向工商企业发放贷款基本业务;(3)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房地产业务,将增加银行业务的风险;(4)有利于银行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和以及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如允许商业银行从事上述投资业务,不利于商业银行和已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脱钩,不利于进行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改革,也容易造成商业银行业务混乱,违章经营,破坏金融秩序,不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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