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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
www.110.com 2010-07-31 11:24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十分突出,如果得以解决不仅有助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而且对缓解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税负公平意义重大。本文提出了消除或缓解信息非对称的可能途径,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信息非对称的情形,比较典型的例子如:保险市场上保单持有人比保险公司更了解自己的财产和健康状况,旧车市场上车主对所交易的旧车比购车人知道更多的信息。如果借用一句通俗的话来表达,就是“买的不如卖的精”,即市场经济主体的一方总是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这就是所谓的信息非对称。在征税与纳税关系中,征税人与纳税人之间同样存在着十分典型的信息非对称:只有纳税人自己才清楚地知晓个人收入的真实情况,而负责征税的税务人员很难准确掌握这一信息。在理论上有内生信息非对称与外生信息非对称之分,本文不涉及税务部门内部上级与下属之间的内生信息非对称(如税务所长对征管人员工作的实际努力程度如何并不能完全掌握),而仅对涉及征税人与纳税人的外生信息非对称予以探讨。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收入为课税对象,但如何识别“收入”是一件颇费脑筋的事。理论上的标准是所谓黑格——西蒙斯(以下简称H——S)准则,即一定时期内的收入是个人消费能力的净增长,换句话说,收入是当期实际消费加上潜在消费(即当期的储蓄)。H——S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不仅包括以货币形式取得的,还包括以商品和劳务形式取得的。显而易见,H——S收入概念在实际征管中难以完全付诸实施,因为与货币化收入相比,非货币化收入存在更为严重的信息非对称,但是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税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H——S思想,这主要是由于H——S准则能够较好地实现税收公平和效率。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被称为“征税第一难”,目前对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它不能较好地发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出现所谓“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的尴尬。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是产生尴尬局面的关键性原因。税务部门不掌握纳税人收入的真实信息,而纳税人倾向于将个人收入的真实信息隐蔽化、私有化,以达到规避税收甚或逃税的目的。信息不易获取的根本原因是纳税人对个人收益最大化的追求。因为与税负易于转嫁的流转税不同,所得税是直接税,纳税将直接减少纳税人的个人收益,因此理性的纳税人为尽可能增加收益首先选择合理避税,其次在特定条件下亦不排除有选择逃税的可能。在这里个人收入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征纳双方博弈的关键,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选择和最终收益。如果信息非对称的实际程度强,纳税人更倾向于选择不纳税,相反则更倾向于选择纳税。同时对风险的预期也是纳税人选择纳税还是逃税时的重要因素(即成本收益权衡)。若预期收益大于风险(成本),偷逃税款的可能性就增加;如果预期逃税的风险(成本)小而收益大,例如被税务部门稽查和检查的概率小、遭受惩罚的程度轻微、边际税率较高等情况,则会诱使原来的风险厌恶者和风险中性者变为风险爱好者,由纳税转而选择逃税。如果征税一方不能有效传递类似稽查、惩罚的信息给纳税人,让纳税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逃税的巨大成本,甚至反而受到负向的激励,比如某大腕偷逃巨额税款还依然频频登台演出,那么纳税人就可能受到强烈的暗示而效仿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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