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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恤金、丧葬费的定性问题

发布日期:2011-08-06    作者:110网律师
 抚恤金和丧葬费是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否按遗产继承来分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法院也对其性质有不同的认定。     笔者认为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不应按遗产处理。
    首先,公民的遗产与公民享受的抚恤金、丧葬费之间有着本质区别。
    公民的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等七项。而抚恤金、丧葬费则是国家在死者死亡之后,才发给死者亲属的救济费用和安葬死者的补助费用。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27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两者的区别在于:1、法律根据不同。2、取得方式和条件不同。3、可见,对于公民死亡事实出现之后国家支付的抚恤金、丧葬费,归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按照遗产处置方式发生继承,自然是于法无据了。
    其次,抚恤金、丧葬费按照法定继承人的人数均等继承,也不符合国家救济死者亲属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全国司法审判专家编写的、对各地法院法官审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民事裁判标准规范》的明确界定:国家发给死者亲属抚恤金、生活补助费,主要目的“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根据该界定,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的享受者,除必须是死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外,更重要的是符合这些亲属主要地或部分地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个条件。可见,法定继承人在享受国家给予的救济方面,应区别具体情况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因此,个别法院将国家给予死者直系亲属的救济,定性为死者的个人合法财产发生遗产继承,是对法律的曲解,是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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