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武汉经济纠纷律师提示———发票是否可以认定为付款凭证?

发布日期:2011-08-11    作者:110网律师
发票是否可以认定为付款凭证,这涉及举证责任转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已经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并提供发票,对方不予承认的应由不承认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因此,发票作为一种凭证记载的主要是商(产)品销售、提供或接受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状况,具有结算功能.
实践中,存在一方收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后再另行付款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因此,雷飞飞律师认为,发票能否作为付款凭证应视双方的举证情况而定.

雷飞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18607121266。
武汉律师|法顾网|www.fagu.net.cn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