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和枉法裁判的,应当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2011-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工作人员是由国家授权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执法,不负人民和国家的重托。他们在履行职责时,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戚朋友之情,利用职权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是严重的渎职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司法秩序,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予以严惩。本罪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构成,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犯本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多种多样,但是这些行为都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来实施的。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没有利用职权的情况下,包庇罪犯、诬告陷害好人或者作伪证的,可能构成包庇罪、诬告陷害罪或者伪证罪,而不构成本罪。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在知道他人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对于不该立案的立案,不该起诉的起诉,不该判刑的判刑。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工作人员明知他人犯有罪行,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起诉的不起诉,该判刑的不判刑。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刑事审判的便利条件,故意歪曲案情真相,做出违背事实和违反法律的裁定、判决。包括在刑事案件中明知是无罪而故意判有罪,明知是有罪而故意判无罪,也包括故意轻罪重判、重罪轻判等。这种行为具体表现为搜集、制造假的证据材料,篡改、销毁足以证明事实真象的证据材料,曲解或者滥用法律条文等。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对事实的真相必须是明知的,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在办案过程中,由于司法工作人员政策观念不强,工作不深入、不细致,调查研究不够,以致于造成工作上的错误,如错捕、错判等情况,则不构成本罪。对个别情节严重,确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的错捕、错判的案件,确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刑法对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的犯罪也作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枉法裁判罪。这一规定是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于构成枉法裁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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