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婚姻法解释三评论选集---傍大款不如共同奋斗

发布日期:2011-08-13    作者:110网律师

碧翰烽:婚姻法解释击碎女性“傍大款拜金梦” 2011-08-13 12:17 凤凰网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扬子晚报2011年08月13日)
婚姻法解释不应充当“第三者” 来源:人民网 2011年08月13日10:20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8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婚姻法解释:正室可要回丈夫送给小三的房产 2011年08月13日06:00大洋网-信息时报

本版漫画:杨兆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囊括了婚姻家庭纠纷中房产、结婚登记、亲子关系等众多家长里短的问题,全文包含19个条文,涉及内容十分丰富。新规首次明确了结婚登记瑕疵,应申请复议;父亲怀疑孩子非亲生,妻子不配合鉴定的将败诉,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个人财产婚后获得的孳息,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妻子有权自行决定中止妊娠,并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婚姻法解释或改择偶观:嫁富二代不如找潜力股
2011年08月13日 09:10:15 来源: 扬子晚报




图表:父母给婚后子女买房属个人财产 新华社记者卢哲编制。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昨日,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各种声音在微博上“炸”开了。截至昨晚6点,就有6.5万多条微博在热议此事。记者从中发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可能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
对女孩们来说——
要求“男方有房”不如自己努力买房
“现在城市中的女孩都把‘有房’当成结婚前提,可现在万一离婚,房子可能还是人家的,自己照样啥也没有,这太‘亏’了吧?毕竟在传统习惯下,结婚大多数情况是男人出房、出钱。”微博上,不少女性网友议论纷纷,“男人的离婚成本太低了。”“新婚姻法告诉我们,男人不可靠,男人的父母更不要指望,女人婚前自己买套房才是最保险的!”
共同奋斗
“父母一直希望我找个家庭条件好的男朋友,结婚时由男方父母出钱买房、买车,这样我就不用当房奴吃苦受累,所以帮我安排的相亲对象都是富二代。”在南京市中华路一家企业上班的女孩小蓉告诉记者,“之前我觉得父母言之有理,但现在感觉不一样了。嫁个富二代,如果感情不好,离婚后自己也分不到多少家产,没准还逼得女人连提出离婚的勇气都没有。这样看来,我还不如找个情投意合的男人,只要他是个有才的潜力股,我们一起奋斗、买房,这样过着才踏实。”
婚姻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2011年08月13日10:01东方网 川大专家解读婚姻法新解释:将制约“裸婚”(4) 来源:成都晚报责任编辑:2011年08月13日10:17

■关于“财”事
  一方财产婚后增值
  不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首次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形如何认定未予明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能否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据法制晚报 北京晚报




婚姻法解释今起实行 婚前个人按揭房离婚时归个人

2011年08月13日 03:07:13 来源: 华龙网—重庆商报


CFP图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了《婚姻法解释(三)》,于今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重点针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昨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请著名的婚姻法专家、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江涌、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对6大主要问题进行了解读。
  婚前购房 按揭房屋归产权登记方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解释: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有失公平的情况。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提醒
  法律不相信眼泪
  广东省妇联权益部部长杨世强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总体上有一些亮点,但还不是很理想,在一些方面存有遗憾。这部司法解释方便了法官判案,十分具有可操作性。但最大的遗憾是太过于注重财产关系,忽略人身关系,侧重司法操作方面,比较看轻婚姻稳定。“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就是强烈的伦理色彩,将它视为纯粹的物质利益单位,完全遵循物质利益分配的规律来进行法律调整,恐怕将重挫人们的幸福感。”
  杨世强说:“作为妇女权益部长,我要提醒广大妇女,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不能够由着性子来,不要碍于情面或者一时激情,而迷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妇女要认真学习司法解释,有必要时向法律专家咨询,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和法官不相信眼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