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刑辩大律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1.行为人有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2.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抵扣税款的凭证,是计征增值税的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发售,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首先是以持有这种发票为条件的,他们取得这种发票,有的是从合法渠道领取的,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与税务人员相勾结,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是以盗窃、骗取或者其他犯罪手段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持有者手中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论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是否合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国家统一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是伪造的。
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第一档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是针对一般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的处刑规定,即只要实施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就应按本档规定处罚。第二档刑是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三档刑是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www.npc.gov.cn/npc/flsyywd/flwd/2002-04/19/content_2933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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