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杀人与意外事件的 案例
发布日期:2011-08-15 作者:吴振举律师
案例回放:某晚一公司员工刘某加班太晚——要求车辆管理员解决一下住宿问题——管理员将其安排在一辆车内休息,并告知其晚上11时还有车辆回来——刘某睡一会儿因太热就到院中睡——晚10时下小雨,刘某拉条塑料布将头脚盖住——11时有车回,将刘某轧死——检察院以过失杀人起诉,法院宣告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16条: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指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不能预见是意外事件最本质的区别,指行为引起损害发生的当时,根据客观环境+主观条件,根本没有能力预见这种损害结果。)
顺便了解以下“不可抗力”:指在特定场合下人“不能抗拒”的力量,该不可抗拒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行为会发生损害结果,但由于当时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无力排除或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温馨提示:意外事件容易与过失犯罪相混淆。我们在具体案件中应结合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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