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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婚姻律师〕登记为一方个人单独所有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1-08-21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南宁 陆贤凤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一、若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如何认定产权归属?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认定为该方婚前个人财产。实践中,对于非直接登记一方作为原告起诉,除非能够证明首付并非对方支付,而是共同支付的,则不使用该条款的规定。
相反,若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首付,婚后共同按揭,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能更好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婚后购买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产证关于共有人一栏有两种类型:1、个人单独所有,2、共同共有(并写有共有人的名字)。那么,记载为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登记公示效力而言,该房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对外可以单独处分该房产。除非双方在此后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做了明确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视为个人财产,在离婚纠纷中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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