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救妻淹死 夫妻共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如下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某村委会的浮桥存在隐患,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致使王某死亡,故因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由于浮桥的原因致使徐某受到伤亡,则某村委会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但徐某并未受到伤亡,而其夫死亡并不是由于浮桥的原因而必然会产生的结果,而且王某水性并不是很好,其明知有死亡的危险而去救人,后果只能自负。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抢救妻子,是见义勇为行为,故应由侵害人某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其妻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跳入水中救徐某的行为,属采取措施不当,根据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鉴于紧急避险措施不当,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应由某村委会承担主要责任,其余责任由王某自负。
笔者认为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承担连带补偿责任,某村委会不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在法律上,王某没有对徐某进行施救的义务。王某明知自己水性不好,脱鞋跃入河中救妻,属救护不当,对自己的死亡王某有负一定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徐某不慎掉入河中,为了维护徐某的合法利益,王某脱鞋跃入河中施救,王某与徐某形成了救助与被救助的关系。在救助徐某的过程中,王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水性不好,被河水淹死的。对王某的死亡,没有侵权人。因此,徐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某村委会是浮桥所有者、管理者,对浮桥上的洞没有及时进行维修,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防护措施,存在维护、管理上的瑕疵。王某是在救护徐某的过程中死亡的,某村委会对其维护、管理上的瑕疵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某村委会对王某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某村委会在维护、管理浮桥上的瑕疵,给徐某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是不确定的,要以徐某对王某承担了责任为前提。因此,某村委会没有任何责任。
作者:陈宗华
相关法律问题
-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2个回答0
- 父母出资以其子名义投资的住宅,当儿子夫妻离婚时其妻能否得到?有2 9个回答0
- 婚后购买的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1个回答0
- 婚后起的房只写家公一个人名字,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3个回答0
- 母亲去世,父亲单位的福利分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3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擅自将吵架视频发上网致当事人遭“网暴
- 一次调解13起讨薪案件
- 酒后从饭店楼梯摔下死亡,谁担主责?
- 用消字笔写借条 还款协议署别名
- 女子虚构“苦情戏” 男网友殉情身亡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从“后端”到“前端” 物业纠纷综合治理的“路”越走越宽
- 出借人去世后,借款还需要偿还吗?
- 在不知情情况下将房屋赠给非亲生子女,可否全部撤销
- 一网店经营者侵犯著作权被判赔8000元
- 使用伪造签名推选自己为诉讼代表人 一小区业主违法提起参与诉讼被罚款
- 石*贩卖毒品案——贩卖毒品“神仙水”数量大,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