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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代办托运中发生损失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4年11月16日,靖安县某铜业公司与某贸易公司订立一份买卖电解铜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为铜业公司代雇汽车运输电解铜,运输费由铜业公司支付,挂靠某运输公司的货车车主张某作为运输单位在合同上签字。合同订立后,张某即装车运货。在运输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电解铜被损坏,产生较大损失。铜业公司要求贸易公司、运输公司以及张某赔偿损失未果,只好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那么,本案应由谁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贸易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是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代雇汽车运输电解铜,但电解铜被毁损,合同目的未达到。尽管其原因是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不属于免责事由,仍属违约,因此,贸易公司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运输公司担责。因为张某作为运输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是一种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应由运输公司承担和享有,运输公司与铜业公司之间形成一种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但运输公司作为承运方存在过错,未能安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且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赔偿责任应全部由张某个人承担。理由是:铜业公司与贸易公司约定的交货方式是贸易公司代雇汽车运输电解铜,运费由铜业公司负担,属于代办托运方式。依照《合同法》规定,代办托运性质的交货方式,贷物所有权转移是以供贷方在承运地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发生的,故本案电解铜装车起运后,其所有权已转移至铜业公司,风险责任也转移到铜业公司。张某虽以运输公司人员的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但并无证据证明其享有代理权或适用表见代理,不属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张某个人承担。张某与铜业公司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张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途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江西省靖安县法院 于长勇 胡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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