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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律师:离婚诉讼中“分居两年”的界定

发布日期:2011-08-26    作者:110网律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时务中,分居的问题总是法院要询问的一个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当事人在对这一标准的理解上也往往存在偏差。
一、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为前提
  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有夫妻一方离家出走,并一定属于因“感情不和”,可按一般离婚程序进行处理,无非由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这里面有时会被一方恶意利用的可能,并在实务中出现这样的情况。
  所以,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两年,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是连续的计算,且已满两年。
夫妻之间的感情复杂性,一般经常会遇到“分居—和好—分居”这种模式,综合起来分居的时间也可能会超过两年。但实务中应从最后一次分居算起到法院庭审时,时间满两年。
三、分居两年,不是自动离婚。
分居两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如果不是协议离婚的话,就必须走法院诉讼这一程序。也就是还要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离婚,并不是自动离婚,就是要以法院生效判决书来代替离婚证。
四、“分居”的概念理解。
  分居一般认为是在两处地方分别进行居住,实践中也多是如此认定。但也确实有特殊情况存在,因为经济条件、居住条件及其它特殊情况的约束,夫妻双方不可能两地进行分居。那即使夫妻双方仍然同住于一个屋檐下,但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实际已经彼此已分房居住经济上互不往来,生活上各不相干,不在履行夫妻义务,这种情况如果满了两年,那么也应认定为“感情不和而分居
五、“分居”取证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法官一般都会询问,也是凭两人的回答来认定。因为分居一般是夫妻之间两个人隐私,其连续性和感情不和的证据就决定了更难找到相应的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承认的话,那也可以其它证据来证实:1、自己实际住址的证明。要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来举证,可能是单位宿舍,可能是租赁房屋,可能是外地的暂住证等;2、夫妻双方如果有相关协议更好,写明因夫妻感情不和,暂分开居住,怎么支付孩子抚养费、分担其它费用等事项,但是我想一般能签订这样协议的人,肯定也是对离婚没有意见的;3、双方在日常交往中,因感情不和而保留的通信记录也可以做为证据使用;4、证人证言也可以,但是外人一般不知道这事,知道原由的又是亲戚朋友,证明效力就会很低。
律师建议:
如果夫妻感情真的难以维持,根本不用为这“两年分居”做离婚的证据准备,只为担心法院不判离婚而精心准备的“分居两年”的证据有可能会得不到对方的认可,法院也不会认定。有这样的时间,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就可以了。至于时间上总会比“两年”要少许多。
                                  王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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