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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蜗牛车会催生马路杀手?
www.110.com 2010-07-09 17:47

  摘要:昨日上午,深圳四届人大第34次常委会对新版《深圳经济特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虽然多项交通违规行为罚款数额普遍“下调”,不过,在昨天分组审议中,多位代表还是认为罚得重了。对于《条例》中多处表述模糊的地方,也被认为在执法中缺乏可操作性。

   昨晚7时,深圳深南中路拥堵情况严重。本报记者 贺顿 摄

  “条例修改以后细致了很多,但总体感觉还是罚款占了重要环节。”昨日上午,深圳四届人大第34次常委会对新版《深圳经济特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了分组审议,虽然多项交通违规行为罚款数额普遍“下调”,不过,在昨天分组审议中,多位代表还是认为罚得重了。对于《条例》中多处表述模糊的地方,也被认为在执法中缺乏可操作性。

  处罚“蜗牛车”是焦点

  缓慢行驶将被罚款,社会服务令谁来保证落实?表述界定不清,一些内容在实际操作中,目前根本无法实行。虽然吸纳了公众意见进行了大幅修改,不过新版的《条例》还是引起了不少争议,尤其在对“蜗牛车”等行为的处罚上,是否合理,是否能落实,代表们和各界人士都尚存不少疑虑。

  部分条款表述模糊

  “车辆发生轻微擦碰,这个轻微如何界定?”、“照明条件良好,如果我觉得算良好,你觉得不算良好,怎么处理?”昨日分组审议时,不少常委会委员和代表认为,相比一审和征集意见稿,此次新版《条例》有了很大的改进,细致了许多,但作为法规,却有不少地方表述得“似是而非”,界定模糊。

  “就其操作上来讲,现在有些用词或者规定现象还不是很容易操作,可能在执行的时候会很难,或者甚至于引起被执法人和执法人的冲突。”李雅生代表认为,

  不少代表也表达了相同的担忧,认为法规关键是要界定清楚,不然在执法过程中,反而会遇上扯皮,如果是在道路上发生扯皮情况,反而会更加重道路的拥堵。

  执法人情漏洞监督“太虚”

  此次新版《条例》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对执法程序的监督,不过许多表述上却都写有“应该”、“适当”等字样。在昨日的分组讨论中,代表们也毫不客气地指出,这些监督条款内容“太虚”,和对驾车人的处罚力度“不平衡”。

  金依俚代表认为,管理不到位,也是造成交通违规的客观原因之一。因此,在管理上,特别是由于管理缺失而造成的事故谁应该负责,在《条例》中应该有所体现,才能够做到公平。

  对于专门讲到执法管理和监督的《条例》章节,金依俚则认为,其中对非常触及实质性的问题管理和监督的内容没有,“公众当然会觉得,这就还是以罚代管。就是只管我们被罚者吗?你执法者呢?就轻描淡写、非常务虚地写了几条。”她认为,现在在执法中,存在着人情关系的漏洞,怎样防范制止出现这样的漏洞,对于解决交通问题同样重要。

  “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应该有一种质和量的体现和表述,在这里(《条例》中)都是应当怎么样,或者是适当怎么样,要是表达得更加清楚、力度更加大的话会好一些,这样显得利益的双方、执法的双方就平等了。”蔡立代表提出,对执法部门监督应更明确。

  怎么处罚“蜗牛车”

  什么情况算是开“蜗牛车”?新手开慢车是不是也在处罚之列?修改稿条款中“在前方无障碍情形下,行车速度缓慢至无理阻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或者违反规定的最低车速限制”是否会迫使新手开快车?

  深圳市交警局指挥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徐炜表示,目前,对于在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开慢车的情况也有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高速公路上有明确的最低限速标准。对于深圳市区而言,目前,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可以看到北环大道的最高限速为80公里,一些路段标识牌也会提示最低限速不能低于60公里。从以往执法情况来看,交警部门对于这块的处罚取证确实存在难度。如果下一步该修改稿正式实施,将增加相关的监控设施来监控最低速度。

  徐炜表示,目前修改稿中的规定确实比较模糊,不过交警部门届时会出台一个详细的实施细则与执法指引,比如对于一些新手,如果其长期占据超车道或者快车道开慢车,影响道路通行的,将受罚。但是对于一些新驾驶员,在驾驶技术还不熟练的情况下,如果尽量靠右侧行驶,将不进行处罚。

  疑问1 “照明良好”如何界定?

  问:在条例的修改稿中,对于市民反映强烈的使用远光灯提出了明确处罚。然而,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远光灯如何界定?交警部门如何来进行取证?如果司机在被查时关闭了远光灯,此条款是否形同虚设?

  答:徐炜表示,通常情况下,在高速公路等视线灯光不好的路段可以使用远光灯。但目前深圳市区内的道路照明都比较好,因此所谓在“照明良好的路段”使用远光灯指的是在路灯照明良好的市区路段使用远光灯。目前,深圳市交警部门对于使用远光灯也进行过专项处罚。因为使用远光灯将阻碍别人的驾驶视线,一旦两车交会会造成对方驾驶员视线短暂的眩晕,十分危险。

  疑问2 录音能做证据?

  问:过去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录音证据曾经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使用。交警的现场录音能有效吗?在修改稿中提出,对在禁鸣区域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难以固定证据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以执勤交通警察现场记录或者录音作为处罚依据。但是,交警现场记录与录音能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正沓提出,过去偷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现在民事与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证据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法律禁止的涉及隐私的偷拍偷录除外。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交警的现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从执行角度来看,乱鸣喇叭与使用远光灯、打手机这些通过录音是没办法固定证据的。那么多车,喇叭声音大同小异,录音显然不具操作性。

  疑问3 终身禁驾咋禁?

  问:南京提出了对醉驾肇事者终身禁驾的规定。深圳特区立法提出的终身禁驾其法律效力如何?特区外呢?如果驾驶员在外地申领驾照,是否也受深圳特区法规限制呢?

  答:陈正沓认为,深圳此次修改稿中的终身禁驾实际上并非深圳独创,因为相关条款早已写入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因此,这个没有突破,是重申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深圳的地方立法而没有上位法,则这一条实际上也是无法执行的。因为深圳特区立法的法律效力也仅限于特区内,对于特区外以及其他地区城市没有强制约束力。

  疑问4 社会服务不执行咋办?

  问:行人闯红灯罚款200元,如果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一至两小时后,免予处罚。修改稿中的这一条得到了法学专家的认可。不过,如果不参加社会服务,你能怎么办?

  答:陈正沓认为,如果是在罚款与社会服务中做二选一的选择,那么这种方式未尝不可,但是如果作为强制来执行则面临着无法执行的尴尬。

  深圳市交警局指挥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徐炜也认为,社会服务令主要借鉴香港经验,执行起来有难度,还要等相关法规实施后来具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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