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之比较
发布日期:2011-08-27 作者:黄坤和律师
一、 制定法的主体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位阶高于行政法规,在法的适用上,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 行业鉴定是否前置。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绝大部分案件都先行医疗事故鉴定,即行业鉴定,如不构成医疗事故,然后再行医疗过错鉴定,即“医疗事故鉴定前置”,导致无谓的“重复鉴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可不经医疗事故鉴定,径直提起医疗损害鉴定,如此可一步到位,减少鉴定所带来的诉累。
三、 重点各不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即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这是主要目的,二是为民事赔偿提供法律依据,由于行政处罚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往往重于民事赔偿,如此导致很多医疗案件本属于医疗事故,却在市级医疗事故鉴定中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需经过省级鉴定方能定性为医疗事故,且多数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造成现实的不公、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侵权责任法》重点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由于没有行政处罚的压力,医方更为愿意配合。
四、 赔偿标准不同。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还得行过错鉴定,再按照《人损解释》进行处理。而医疗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及《通知》的规定,直接适用《人损解释》,现实中,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由于赔偿标准差异相当大,导致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偿更多,因此有些法院规定,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不得超出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及额度,如此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
五、 范围不同。医疗损害的概念范围包括了医疗事故以及非医疗事故的所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应是医疗损害的一部分,而且是医疗损害中最为严重的一部分。
六、 在适用法律上的转变。《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事赔偿部分赔偿,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民法通则》《人损解释》进行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不论是构不构成医疗事故都可适用《侵权责任法》、《人损解释》等法律。
建议与处理:
1、2010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争议案件,建议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提起医疗损害鉴定,以加快案件解决的效率。
2、如果已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诉讼案由上,仍应提起侵权之诉,并按《侵权责任法》提出赔偿、申请行司法过错鉴定。
3、在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有过错的,在适用法律上,个人认为法院应当摒弃“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不得超出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及额度”的思维模式,因为新法已经对此进行了修正,径直适用《侵权责任法》、《人损解释》等法律。
4、个人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构成医疗事故都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5、在鉴定机构上医学会应当在原有的鉴定体制下进行改革,增加医疗损害鉴定项目,并加快鉴定的进程。
6、患者可选择在医学会做医疗损害鉴定或是在其他鉴定部门进行过错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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