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小孩疏于监护发生事故均需担责
发布日期:2011-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4月,肖某外出办事,将孙子徐某(5岁)委托给邻居王某代为看管。当日中午,徐某在王某家吃饭后,与王某的女儿(7岁)汪某一同到肖某家玩耍,误将肖某放在桌上的半包灭鼠药当做乳精食用。当两小孩返回王家时,王某发现女儿手中有灭鼠药袋,没留心只是随意过问了一下。不一会儿,两个小孩口吐白沫,王某急送医院抢救。徐某被抢救脱险,汪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要求肖某赔偿女儿的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和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分岐]:
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汪某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因其未看管好被监护人,导致汪某离开监护范围而误食灭鼠药死亡,对此,王某应负主要责任;同时,王某与肖某之间的委托监护关系成立,因此,王某对肖某孙子徐某所受伤害也应负主要责任。肖某明知家有小孩,却未将灭鼠药放置在安全地方,故对汪的死亡及徐某的伤害承担部分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将徐某委托给王某照看,只是一种委托关系,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因此,对于徐某的伤害只负次要责任。而王某作为汪某的的法定监护人,由于监管不力,导致汪某的死亡负次要责任。肖某未将灭鼠药放在安全地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肖某作为徐某的法定监护人,对徐某的伤害应负主要责任,对于汪的死亡也应负次要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本案中肖某将徐某委托给王某照看,只是两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两人只存在委托关系,监护职责并未转移,肖某作为徐某的法定监护人仍应先对徐某的伤害负主要责任,而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王某追偿。同时肖某未将灭鼠药放在安全地方,对事故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对于汪某的死亡也应负次要责任,王某作为汪某的法定监护人,对汪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作者:丰城市人民法院 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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