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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停运损失以外的间接损失是否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1-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9年2月,甲的车辆行驶在福银高速路江西段某处时,与乙的车辆发生碰撞,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乙对此次事故应负全责,甲因此遭到各项损失合计5万元,其中经相关部门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万元。对于该车辆贬值损失3万元的存在、乙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没有异议,但乙认为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停运损失以外的间接损失不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内,故自己不应该对车辆贬值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甲认为该《批复》并未排除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受害人其他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应该由乙来赔偿。

【分歧】

对该《批复》有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9年的《批复》,停运损失以外的间接损失不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内,故应该驳回甲方的该项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9年的《批复》,停运损失以外的间接损失也应该在赔偿范围之内,故应该支持甲方的该项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该《批复》如何理解是正确处理该案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该《批复》中的内容应该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的范畴先进行认定,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而并非排除了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其它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该《批复》中:民法通则规定了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要赔(大前提),因为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小前提),所以对停运损失要赔(结论),故很明显该批复并没有排除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受害人其它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杨香荣 余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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