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调离,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1、所签订的附加协议若符合国家政策,并不违法,而且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当遵守和履行。
2、所签的附加协议若有悖于房改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一方真实意愿,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陈某某等诉建阳市立医院学习进修回单位后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
- 陈某某等诉建阳市立医院学习进修回单位后服务年限不满调离时超收费用应退回案
- 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诉牛自得在调离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案
- 职工调离,单位所购房改房应否退回
-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用人单位还能开除或辞退员工吗?
- 职工雇人代班,自己连续旷工,用人单位可以将其除名
-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能否追索培训费?
-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能否追索培训费?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 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