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只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应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原告刘某(女)与被告朱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4月17日自愿到本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5月17日生育一男孩朱某某。因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直至破裂。2009年7月15日,刘某一纸诉状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其与朱某的夫妻关系,但未对小孩朱某某的抚养权提出任何请求。
【分歧】
当事人只起诉离婚,没有对子女抚养提出请求,法院是否要一并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该一并处理,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的子女,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院必须对小孩的抚养权作出明确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法律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对于当事人只要求离婚而不请求处理子女抚养的问题的,不应一并作出处理,但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是否要变更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纠纷虽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但其仍然是属于民事案件,应当遵循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没有要求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处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责任,所以刘某和朱某对小孩朱某某都有责任教育抚养,这种责任不能够因为哪一方不愿意承担或是以闹感情动意气为手段所能推卸。至于究应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使小孩得到妥善照顾正当教育为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法院不宜硬性规定。
作者: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李德建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送养子女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离婚判决是否要确定当事人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审
- 当事人只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应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