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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按规定,下列当事人可以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这里所指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不是当事人一方的申请。
  另外,对质量争议涉及的产品,只能由上述五种有资格的单位中的一个提出质量鉴定申请。比如法院处理的案件,只能由法院提出,仲裁机构、其他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不能申请质量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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