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2008年,王某和李某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某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个平方的房子,后孙某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某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某的名义订了一套,后李某极力反对认为价格高了,而王某同意,并在自己父母处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某以王某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后王某和李某离婚但对该套房子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争议。
【分歧】
仅夫妻一方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因当年李某对合同没有追认,并且购房款是王某父母给的,所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当年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经王某的追认,代理行为生效;虽然李某并未同意,但王某的追认行为相对于李某是一种表见代理,王某夫妇取得房屋所有权,在离婚是李某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孙某的代理行为属于民法的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而在本案中,王某夫妇委托孙某买房,而孙某超越了代理权限为其购买了房屋,属于无权代理,但此代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王某事后借钱给孙某,并委托孙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追认的意思表示行为。孙某的代理行为经过王某的事后追认转化为有效代理。
其次孙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其行为相对于善意第三人来讲应该是有效的。在本案中,因为王某与李某是夫妇,孙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意买房,此房是王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母所借,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有权分得房屋的一半产权。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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