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民事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也谈《委托监护后赔偿责任是否转移?》

发布日期:2011-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黄辉与李强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小学上学。2010年3月23日两人课后游戏时,李强扔一石头打中黄辉的左眼。老师发现后当即将黄辉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黄辉左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3万余元。李强的父母因在边远地区工作,为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将李强托付给其姑妈李芳,并签订协议约定:李强住在李芳家里,由李芳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李强的父母对李芳的管教不得有怨言;李强的父母每月付给李芳1000元。黄辉的父亲向李强的姑妈要求赔偿,李芳先支付了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黄辉的医疗费用。于是黄辉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李芳诉至法院。

【分歧】

委托监护后赔偿责任是否转移?

一种意见认为,李强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应由李强的父母承担责任,李芳不应承担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强父母虽为李强的监护人,但其已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了李芳,李芳应承担起监护责任。

【评析】

原文作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1、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李芳依约对李强行使监护的职责,但受托人李芳并不是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取得监护资格。2、委托监护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李强虽被寄养在李芳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李强父母应对李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李芳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是不对的,应予以驳回。

笔者对原文的两种意见都不赞成。理由如下:1、原文作者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时,完全忽略了李强父母与李芳签订了“李强住在李芳家里,由李芳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的协议这个重要的案情。其中“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这一协议内容可以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李芳对李强的上学、生活照顾等一切学习、生活行为都要负责,给予关照;二是李芳不仅要关照李强的学习、生活,还要对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李芳对李强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仅仅是第一种情况,那么就由李强的父母承担责任;如果包含第二种情况,李芳就应当承担责任。3、鉴于这一协议的存在,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承担,本案的处理不宜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是追加李强的父母为本案当事人,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做出调解或裁判。

作者:安福县人民法院 刘洪平 周丽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