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1-09-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毁灭,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出卖人应该按标的物价值减少的程度返还相应的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并且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在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无论标的物是毁灭抑或损坏,买受人均不能免除给付全部价金的义务;如果价金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不能请求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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