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1-09-21    作者:孙心远律师
     这里所说的风险是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均为标的物的意外损失,如被盗、非正常的腐败腐烂、被强制征收、被征用、被查封等,它们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能按照过错责任来确定由谁来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在由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已经毁灭,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出卖人应该按标的物价值减少的程度返还相应的价金;如果标的物已经损坏并且买受人不愿接受的,出卖人应该返还全部价金。在由买受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情况下,无论标的物是毁灭抑或损坏,买受人均不能免除给付全部价金的义务;如果价金已经支付的,买受人不能请求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价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4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