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已抵债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2008年5月8日,李某、张某夫妻为做生意曾向周某借款69万元,但未能按时偿还。2009年11月3日,周某将李某、张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款。11月19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张某夫妻将其一栋房子的1、3、4楼抵给周某还债,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周某则一直在1楼做生意。在此期间,李某、张某夫妻在周某的委托下以每月600元将3楼出租给谭某。2010年3月12日,李某、张某夫妻以19万元的价格将3楼卖给了谭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同年4月1日,周某得知此事,要求李某、张某夫妻将房子从谭某手里购回,但未能如愿。周某便将李某、张某夫妻和谭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歧】
出卖已抵债房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张某夫妻擅自处置周某的房产,且事后未经追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张某夫妻虽然已将房子的1、3、4楼抵债,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尚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夫妻两人与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且已完成过户登记,谭某取得3楼房屋的所有权。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可知,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时生效,但房屋所有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转移。
本案中,李某、张某夫妻与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自订立时就生效了,后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故谭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刘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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