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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未成年人童工能否获取误工费赔偿?》

发布日期:2011-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黄某生于1995年9月1日,自2009年8起在镇上一汽车修配厂当学徒。 2010年7月18日,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镇上返回自己家中,途中与胡某驾驶的越野小轿车相撞。黄某受伤倒地,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治疗,数月后治愈出院。黄某经诊断左肱骨粉碎性骨折、背软组织挫伤并伴有Ⅰ级脑外伤,经法医司法鉴定伤残七级,误工期限160天。黄某住院期间,胡某为其垫付医疗费等开支,但双方就黄某受伤期间发生的误工费用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法院。经查,黄某学徒期间每月工资800元。黄某认为自己因交通事故造成工资损失事实,胡某应赔付误工费;胡某则认为,受害人系未成年童工,不应赔付误工费。

【分歧】

未成年人童工能否获取误工费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未成年人的黄某,其在汽车修配厂学徒是事实,并享受800元每月的工资待遇,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而,受害人应获得误工费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由此说明,受害人黄某未满十六周岁,其与汽车修配厂的劳动合同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无权享有工资收益,也不存在误工损失。

【评析】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请求误工费用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仅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了误工费的赔偿,对童工误工费赔偿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二位作者的观点在此不再赘述,笔者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这里补充几点:

1、应明确误工费的定义。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从定义可以看出,获得误工费的赔偿有三个要件,即为有工作(劳动)、有误工时间、有损害。

2、禁止雇佣童工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得不到保护。也就是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法上的劳动主体资格,不能享有工资收益,也就没有误工费的赔偿了,这也符合误工费的定义。另《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外。

3、劳动合同的违法性并没有阻却民事权益的合法性。我国禁止雇佣童工,用工单位与童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童工的合法民事权益得不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从这条可以看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果未成年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这里需明确未成年人获得报酬的前提是付出了劳动,而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前提之一是存在误工时间,即为没有付出劳动的时间。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在误工时间内没有付出劳动,当然也就不能要求报酬了,这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又没有阻却其民事权益的实现。

4、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可以成为赔偿权利人。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这里需明确的是只是包括这些费用,但并不是赔偿所有在内的费用。具体到上述案情中,未成年人黄某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在误工期间也没有付出一定劳动,所以,在160天的误工期限内,他不能要求误工费的赔偿。




作者: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胡延昭 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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