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题为《妙用躯体与影子反复离婚的男人》的热帖近日在天涯网上点击率飙升。原来,这一对已于2006年在香港办理离婚的夫妻,现在正在广州对簿公堂,“丈夫”再次提出离婚,并分割“妻子”财产。
这起离婚官司,原、被告是一对原在广州登记结婚的夫妻。男方姓关,女方姓萧,两人1961年2月在广州荔湾区登记结婚,次年关某到香港定居,萧女士也在1971年到港定居。2004年,萧女士在香港提出离婚,经多轮谈判,2006年7月签订协议解除婚姻,并对夫妻名下的财产进行估算分配,萧女士一次性支付了港币85万元给关某。双方都在香港法院办理了相关手续。离婚后,关某也很快。
萧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去年,关某回到广州,以在内地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名,向荔湾区法院提出,分割她在广州的一处市值约130万元的房产。萧女士大惑不解,早已签订了分割协议并已生效,为什么回到内地就不承认?在香港离了婚,回到内地又成夫妻?
此案一审的荔湾区法院立案受理并开庭审理作出了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对原告所提出的财产主张予以部分的支持。被告萧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现此案仍在审理中。
这对夫妻在香港早已办理了,且原告关某已另娶,为何可以再回内地诉讼“离婚”呢?
据了解,因为香港是特别行政区域,有自成一体的法律。原告以香港法律内地不认可为由,也就是认为“婚姻关系未解除”,所以他尽管已经是“影子丈夫”了,但回内地仍以“丈夫”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并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
知多一点
广州民政部门有关人员表示:在香港法院主持下的离婚手续,内地也是要承认的,但要回内地办理相关的确认手续。而法律界人士却对这宗普通离婚案,仅就程序而言就有两派:支持方意见是,这个立案过程就是一种内地法律确认方式。原审法院从受理立案到作出判决,程序上和实体上基本没有大的错误,个别判词使用不当,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等。反对一方则认为,原审法院无权受理此案。虽然原、被告都在广州荔湾区登记结婚,但后来都到了香港定居,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由香港法院判决解除。而原、被告都是香港公民,按照的规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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