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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11-10-05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广州日报·东莞新闻》联合东莞房讯网、焦点搜房网、房掌柜、阳光房产网进行问卷调查,在接受调查的679名网友当中,约75%的网友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婚房应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此外,约60%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可以理解,但是仅35%左右网友表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网友们认为,结婚后是过一辈子的事情,做财产公证太不合情理。
  焦点1
  能否接受婚前财产公证?
  您如何看待婚前财产公证?63.2%的网友表示婚前财产公证很正常,可以理解,而22.4%的网友则认为夫妻双方信任度低,感情不好。
  但是对于自己是否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问题,仅35.48%的网友认为自己会接受婚前财产公证,而47.58%的网友并不认同,网友们认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情,婚前分清财产太不合情理。16.94%的网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要先看情况再决定。
  网友冬山认为,财产公证是好事,现在的人冲动结婚又冲动离婚,冷静分手对两边都有好处,不然纠结着分财产,本来能成朋友的人也要反目成仇了。 
  焦点2
  婚前购房该归谁所有?
  许多人认为,购买婚房是男方的责任,在调查中记者也发现,75%的网友认为,男方购买的结婚用房,应该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16.13%的网友认为,男女双方应该平均分配出资购房,仅5.56%的网友认为谁购买的归谁所有,而3.23%的网友则表示要看情况再决定。对于“婚前您愿意和男友(女友)一起买房吗”,65.32%的网友表示愿意,而34.68%的网友则认为,买房是男方的事情,不愿意一起购买。
  此外,49.59%的网友不认可婚前个人首付、贷款的房子归夫妻一方所有,网友们认为,大部分的还款是婚后还的,这些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即使婚前付了首付,房子也应该是夫妻双方所有。而47.97%的网友则认可这一观点。
  焦点3
  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男女朋友之间的财产公证接受度比婚前财产公证要高。在“恋人购买的房产是否应该进行公证”的问题当中,45.16%网友认为,即使是同居恋人关系,双方的房产也应该进行公证,这样比较公平。而22.58%的网友则认为,不应该公证,认为公证会伤感情,此外,29.84%的网友则认为看情况决定,如果双方经济条件相差较大,就应该公证。
  一对恋人分手了,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是一个大问题。42.54%的网友认为,谁付钱的就归谁所有,而26.87%的网友则声称财产应该平均分配。
  焦点4
  如何保障婚前财产?
  如何保障自己的婚前房产?38.71%的网友认为最好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而35.48%的网友则认为婚前就应该约定房产为双方平均分担,这样就不会存在财产分割纠纷。网友李先生认为,目前许多家庭实行AA制,婚前婚后都可以实行AA,共同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这样比较公平。此外,11.29%的网友则表示自己会尽量在婚前付完全款,12.9%的网友则称,会把自己的房子登记在父母或者其他亲人名下。
  焦点5
  “分手费”该不该给?
  此外,对于婚姻“小三”索要分手费,41.46%的网友认为不能给,这是鼓励傍大款行为;而26.02%的网友则支持给“小三”分手费;另外32.52%的网友则认为可以看情况来解决“小三”问题。
  网友声音
  赞
  新规定更公平公正
  一名网友:不动产是婚前一方独资买的,离婚另一方没有份,是公平公正的表现。此外,父母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单方所有的说法也是合情合理的,父母赠予谁就是谁的,如果是女方父母赠予的,男方也没有份,公平,也就是说提倡谁出资,谁得益。分家产不应该是女人结婚的目的,这个法律也体现了这物业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婚姻也不能令其性质改变了的公平性。
  弹
  变相保护了“小三”?
  网友“麦霸007”:我和女友都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年前双方家里商量给钱一起买房,女友家出得多一些,现在《婚姻法》征求意见出来后,女友发来短信说要等《婚姻法》确定后再买房子结婚。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打个很简单的比方,如果老公条件比较好,妻子在家里生儿育女,但是财产全部是老公的,如果哪一天,家里来了个“小三”老公岂不是可以毫无顾忌地将妻子抛弃了?
  新闻回顾
  16日,《最高法院就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提出婚前个人首付和贷款的房子属于个人所有,父母赠送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此外《意见》还明确指出,“小三”要分手费法院不予支持。
  《意见》第十一条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意见》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对婚外同居关系的补偿问题,《意见》第三条明确指出,婚姻一方与第三方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文由上海婚姻继承律师网编辑,转载请注明出处。上海婚姻继承律师网是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网,提供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纠纷,遗产继承纠纷等各类法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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