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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紧密联系实际——民事诉讼法学展望

发布日期:2011-10-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
【写作年份】2008年


【正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得到长足发展。在学者们的共同努力下,民事诉讼法学从过去的“轻中之轻”成长为备受关注的显学。三十年来,我们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为民事诉讼法律的制定以及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理论支持,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可谓硕果累累,令人欣慰和振奋。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我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更加紧密联系实际:

  首先,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要关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的联系和互动。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仅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更重要的是从现实中发现问题和回答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理论体系的构建以及程序制度设计都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环境,盲目地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理论与程序制度的后果很可能是导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我国的审判实践既是民事诉讼法学者从事研究的出发点,也是理论研究的归结。

  目前的现状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关注现实的程度不够,不能为审判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有些现实问题,如“判决书的买卖”、“民政局为流浪汉维权案”以及“业主委员会诉讼资格问题”等理应引起学者的注意和讨论,学界往往不能及时地捕捉发现问题并予以广泛讨论的契机,从而不能为推动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以及法治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2007年3月28日,全国首例“民政局替死亡流浪汉打官司”一案在南京审结,法院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诉讼请求。民政局是不是适格主体?这个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权益时如何作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当事人资格?面对日益增多的商品房纠纷,业主委员会的地位亚待澄清,然而,对此展开深人研究的民事诉讼法学者屈指可数!另外,对某些审判实践中新近创立的制度有待民事诉讼法学者展开进一步论证,并给予理论指引。在审判改革过程中,实务部门提出各种改革设想,如“判后答疑”、“委托调解”以及“诉调对接”、“诉前调解”等举措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这些改革措施是否具有正当性?其背后的诉讼法理是什么?面对实务界提出的诸多疑问,民事诉讼法学者却惜墨如金,未能积极回应,提供充分的论证,为实务部门提供理论帮助。缺乏理论指导的审判改革必然会走许多弯路。因此,民事诉讼法学学者要改变脱离中国实践情况、闭门造车的研究思路,真正从我国司法实践的问题意识出发,努力发现司法实践中的间题并结合实际地提出解决间题的途径和方法。

  其次,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兼顾民事诉讼理念与制度的研究。我们要加强对理念问题的研究,但重要的是要使之程序化、制度化。一味追求制造、宣传某些理念,对制度建构、程序设置问题避而不谈,其结果只能是堆砌辞藻,空洞无物,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做到将理念问题的研究推向深人,更不能对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

  近几年,我国学者掀起理念研究之热潮,研究成果丰富且具有建设性,但由于缺乏对理念的制度化、程序化的研究以至于研究成果很难被立法吸收,研究的价值大打折扣。事实上,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一直来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学界基本认同改革应当强化当事人权利,加强诉权对审判权的约束。结合传统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和我国民事纠纷解决的特殊需要,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理念被提出。应当认为,这一理念突破了当事人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局限性,具有前瞻性。然而,无庸讳言的是,目前学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依旧停留在宏观层面,而对如何具体配置当事人、其他诉讼主体以及法院之间的权利(力)的研究显然略显单薄。如何将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理念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各项制度中,使得该理念丰满起来无疑巫待突破。事实上,类似的问题还表现在学者对调解、诉权等问题的研究上。这几年学术界对调解关注热情极高,学者普遍对调解的价值和作用寄于厚望,大量的文章、论著浓墨重彩地描绘了调解的美好未来却鲜有对调解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展开系统论述。调解制度在我国可谓“历史悠久”,然而,我们却不得不深思为什么至今规范调解程序的条文如此之少!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早已提出多年,然而,如何才能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进行真正科学有效的衔接,使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发挥解决纠纷的效果,对此学界的研究很不充分,具体的制度设计应当成为民事诉讼法学者下一步的研究重点。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理念已经深人人心,已有的研究成果最大的缺陷是忽视了将“诉权保护”具体化、程序化,而“立案登记”作为“诉权保护”的制度化体现却被讥讽为“立法的理想主义”!重理念研究轻制度设置的研究思路同样表现在特别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上,在此不再一一阐述。一味地追求理念创新,忽视具体程序制度研究和设计的学术研究思路是错误的,后果必然不堪设想。

  由此可见,我们既要对理念等宏观层面问题进行研究,也要它们作微观探讨。宏观与微观的结合才能使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并为立法和实践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研究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宏观和微观的关系。只有这样民事诉讼法学的活力才能得到展现!




【作者简介】
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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