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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代理樊某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

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110网律师

郑州律师朱军、郭焕永代理樊某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

2011年9月28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郭焕永代理的樊某与孟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经过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7869.18元,肇事司机孟某赔偿损失7509.3元。
下班途中出车祸,被撞摔倒受重伤
2010年12月31日7时左右,被告孟某驾驶轿车在郑东新区沿东风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众意路右转时与董某骑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董某电动车的樊某(董某的妻子)腰椎骨折,伤势很重。后经郑州市交警支队六大队作出的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孟某与董某承担同等责任,樊某没有责任。
由于伤势比较重,且2011年6月樊某经郑州市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各项赔偿数额巨大,双方及保险公司无法达成和解协议。
行政机关认定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樊某的情况就属于典型的工伤,但是樊某不知道跟哪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劳动社会保障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朱军,详细询问了樊某的工作情况,并前往樊某工作的单位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盟新城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原来樊某是经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务派遣到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盟新城物业服务中心上班的,但是樊某只知道自己是在物业服务中心上班但具体与公司的关系就不清楚了,这给事后的维权带来了障碍。好在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个管理相对规范的公司,与樊某的派遣单位河南正源咨询代理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了派遣协议,并为樊某支付了各项社保费用,了解到樊某遭受的事故后,就为樊某向郑州市二七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
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低,证明城镇户口成难题
由于樊某是荥阳市广武镇董庄村村民,属于农村户口,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河南省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纯收入为5523.73元/年,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5930元/年,按照樊某的情况单伤残赔偿金一项农村的标准就比城镇的标准低4万左右。由于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随意性较强,法院实务中对仅仅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公司的工作证明采信的可能性很小,朱军律师经过分析,单位已经向二七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国家机关出具的正式文件的证明力是很强的,于是前往樊某的派遣单位查询,发现工伤认定书已经送达给单位,于是向单位要了一份,补交了工伤认定书这份证据。
最终经过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的审理,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7869.18元,肇事司机孟某赔偿损失75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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