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孙百勇律师应邀做客廊坊日报向读者解答的部分典型的疑难法律咨询问题

发布日期:2011-10-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一、农村居民但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未办理暂住证,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或伤残,能否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市民孙先生:我的父亲前几天发生了交通事故,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后当场死亡,是文安县的农村户口,但由于父母年迈,我于2008年初就已将父母接到廊坊市馨境界小区居住,且居住至今,但没有办理暂住证,能否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死亡赔偿金?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本案中孙先生的父亲,自2008年就已来廊坊居住且居住至今,且主要收入来源地也为廊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按照廊坊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虽没有办理暂住证,但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也可证明其在廊坊居住满一年以上。
案例二、男方婚前出资购房,但购房合同以女方名义签订,婚后取得房产证,此处房屋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市民郭先生:我在婚前曾与妻子(当时为女朋友)达成口头协议,出资购买一套面积为85平米的住房,但购房合同必须以她的名义签订、所有权必须登记在她的名下,购房合同是婚前签订的,房产证是婚后取得的,如果我与妻子离婚,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她的婚前一方的财产?
律师解答:此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准,即以取得房产证为准,此处房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是婚后,虽然购房合同是以女方的名义签订的,但购房款的来源是男方出资,且是基于男方与女方将来建立婚姻关系才登记在女方名下,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二人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男方必须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婚前是他出资支付的首付款,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就会认定为女方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案例三、朋友写的借条事后不承认怎么办?
市民李先生:最近我一个朋友向我借了3万元钱,但他是用他的曾用名为我写的借条。事后,对方在应当还款时不承认这张借条是他写的,我应该怎么办才能要回我的借款?
律师解答:这种情况如果对方执意不归还借款,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借条落款的姓名是对方的曾用名,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但是,只要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借条上的姓名是对方的曾用名,你仍然可以以对方身份证上的名字起诉对方,要回你的借款。李先生在今后也需要注意,在别人为你书写借条时,必须要求对方以身份证上的名字落款并写明对方的身份证号,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这样做的话,就不会再次发生这种尴尬局面了,给自己的维权工作带来障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丁云龙律师
江西赣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