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案情】
刘某与王某均系再婚,两人相识于1989年,于1997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因刘某认为王某私生活不检点,导致夫妻双方产生严重隔阂,从2003年12月起夫妻双方分居生活。2005年10月,经XX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王某需支付刘某共计人民币87450元。后因王某没有能力支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判决法院出具裁定王某从退休金按月拨付600元作偿还。 岂料,在偿还过程中,王某突遇交通事故导致身亡,尚有拖欠款71250元未作偿还。刘某获悉交通肇事方按照赔偿调解协议,向王某俩儿子支付总款项37.42万余元各类赔偿后,把王某的儿子王甲、王乙告上法院,要求王甲、王乙从所获赔偿款中,承担王某生前应给付的债务7万余元。
【分歧】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是否应该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各执一词:原告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所以债权人可以主张以死亡赔偿金偿还债务;被告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债权人无权主张以非债务人的财产偿还债务。
【评析】
笔者同意被告意见。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主张以死亡赔偿金实现债权。
首先,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前确定可以取得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亡后,侵权行为人对其近亲属进行的一种带有精神抚慰的补偿,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那么就本案来说,死亡赔偿金应作为死者近亲属王甲、王乙的财产,不应作为王某的遗产。刘某要求以债权人的身份,要求将死亡赔偿金作为王某生前债务作偿还的主张无法成立。
其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公民生前或者死亡时存在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再次,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个案的复函中,认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从中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是专属死者近亲属的财产。
最后,死亡赔偿金是基于对死者绝对权——生命权的侵害而应承担的对其亲属的未来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债权是死者生前与债权人之间因相对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两者性质上是不同的。加害人之所以要承担死亡赔偿金的责任,是基于死者的亲属与死者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这种绝对权是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任何第三人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不负有必然保护这种法律关系的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而不得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
综上,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主张被告以死亡赔偿金给付自己的债权。
作者: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张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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