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填错内容须及时予以纠正
发布日期:2011-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家寿险公司负责人认为,刘女士给女儿投保的保险存在较大问题。首先,刘女士投保的这种保险,合同必须对保险标的予以特定化。刘女士的保险合同正本中女儿的出生日期如果有错误,就不能证明这份保险合同承保的保险标的是刘女士的女儿。
其次,人身保险因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费率也不一定相同。例如,男女性别不同,保险公司所使用的生命表是不同的,保险费率可能差别很大。
再次,《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投保人应当承担《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他建议,刘女士应当就这份保险合同的错误之处尽快正式与保险公司交涉,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出具正式的书面批单进行更正,否则,可能会出现刘女士所担心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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