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手机号码应归谁?
[案情]
张某为13****66666手机号码原始机主。2010年7月1日,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12日,申某将号码过户给赵某。9月4日,牛某以20 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里购买了该手机号码。9月21日,原手机号码持有人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不能使用,查询后得知号码已过户给别人,遂要求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其本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又重新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
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恢复其手机号码正常使用,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原告拿到的手机号是由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得到的,将原告的卡号停机其并不存在过错。
[分歧]
对于本案该手机号码到底应归谁,责任应如何承担?产生了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手机号码,被告在其不存在过错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号码停机并转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手机号码系案外人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取得的,被告没能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已经将号码恢复给原机主张某,不应再恢复给原告,但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追加申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本案手机号码应由原机主张某使用。具体理由是:
一、本案原告牛某对该手机号码构成了善意取得,并与通信公司建立了通信服务合同关系。牛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以20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里购买了该手机号码,符合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故牛某对该手机号码构成善意取得。牛某取得该手机号码后,预存话费,能够正常使用该号码,则视为与通信公司建立了通信服务合同关系。
二、通信公司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重新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这一行为违反了与牛某之间的通信服务合同的义务,对牛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本案原机主张某无过错,通信公司已将号码重新过户给真正的原机主张某已成既成事实,且根据民事法律的弥补与恢复原状的功能并不相驳。申某以伪造张某身份证的手段办理补卡及过户,通信公司在办理补卡及过户过程中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均应对张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无过错,张某重新取得该手机号码的事实应得到认可。
综上,牛某虽因善意取得该手机号码,并与通信公司形成合同关系,但通信公司已将号码重新过户给真正的原机主张某已成既成事实,故虽通信公司违约,但依民事法律的功能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牛某要求通信公司恢复手机号码正常使用的诉请不适于强制执行,不宜得到支持,但因通信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牛某的损失应仅限于720元话费余额。因牛某购买手机号码时支付的20000元并非通信公司原因所致,牛某可另行起诉。
作者: 刘建梓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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