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 卖车没过户肇事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1-11-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交通事故,难以预料,因此,车主不应随意将车辆借出,特别是车辆出售时,若不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会给原车主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下面两例肇事案为您敲响了警钟:卖车莫忘过户。
辽宁省铁法市居民高某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判决高某为被肇事者撞伤的受害人垫付医药费8000元,原因很简单,那辆肇事的摩托车五年前是高某的,卖出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五年前,高某把一台幸福牌摩托车卖给了王某,王又将车卖给了李某,待卖到赵某手中时已是六易其主都未过户。赵某2001年驾此车肇事将人撞伤,伤者共花医药费8000余元,赵见花费太多,家贫无力偿还而逃往外地不归。伤者将高某和赵某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高某卖车未过户,属车辆所有人,赵某无力偿还在逃,判决高某垫付医药费8000元,高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无独有偶,辽西市城建局怎么也想不到,卖掉的车辆出了事故,自己还要负连带责任。
去年4月12日,司机贾某驾驶一辆翻斗货车,行至辽西市政府路铝制品厂门前,将一清洁女工毕某轧伤,造成了交通事故。后经辽西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事故属司机责任。毕某受伤住院后,因医疗费用赔偿问题,将司机贾某等四人告上法庭的同时,还起诉了车主——辽西市城建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城建局将车辆卖给贾某后,一直未办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等四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当赔偿毕某由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城建局对贾某等人的赔偿行为应当负连带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贾某等人赔偿毕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城建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车辆买卖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另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事故发生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据此,上述案例中的高某和城建局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不得不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这里特别提醒每一位车主,最好不要向他人出借您的车辆,尤其当您出售自己的车辆时,无论买方是谁,千万别忘了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以免留下后患,给自己或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相关法律问题
- 交通事故肇事方拒绝赔偿——如何追讨? 4个回答0
- 货物运输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 是否能得到保险赔偿 3个回答0
- 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责任划分 2个回答0
-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些费用问题,谢谢! 3个回答0
- 交通事故肇事方五赔偿能力怎么办? 4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情侣同居关系分手了财产怎么分?
- 易*联众股民索赔,收到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英*拓股东索赔,发布更正公告,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离婚时如何提出赔偿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那些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保障监察范围有哪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有时效性
- 超*科技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哪些劳动?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2024年9月1日起施
- 元*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证*电子登记索赔,发布更正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索赔征集电子登记索赔,发布更正公告
- 华*股份索赔进展,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又提交一批立案
- 红*阳最新索赔消息,收到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公告,索赔征集中
- 犯罪未遂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