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监控体系银行为储户损失买单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110网律师
胡某等储户在仙桃邮储银行储蓄所开户,获取了邮政储蓄绿卡。2010年6月24日至25日,胡某等人的储蓄卡上存款被他人分多次在武汉市二桥邮政储蓄所的ATM柜员机上盗取、盗转。胡某等人发现后立即报案,但此案至今未破。因与银行协商未果,胡某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等人提供的邮政储蓄卡、储蓄卡存款支取明细表及法院依职权从仙桃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的报案记录、监控摄像资料复制光盘等,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胡某等人的存款被他人盗取的事实。银行认为胡某等人可能存在出借、遗失储蓄卡的行为,亦可能是其自己或委托他人支取,但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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