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救济
发布日期:2011-11-25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2006年,某市经省政府批准,征地300余亩。在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用地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向该市征地部门支付了这笔资金。随后,征地部门将该笔资金转拨给区政府,用于实施征地补偿。区政府接到这笔资金后,在向乡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将补偿费标准降至每亩2.5万元,乡镇政府在向村集体支付补偿费时,又把补偿标准降至每亩2万元。其中的差价,被区和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截留。截留的补偿费,大部分用于购买小轿车等开支。
本案中,区、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从征地补偿费中扣留资金,就是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行政处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刑事处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侵占征地补偿费按照贪污罪处理;挪用征地补偿费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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