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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1-1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必须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保险代理业或者经纪业务的,应当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承担下列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未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对未依法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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