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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高额介绍费却无中介资质 服务公司被判退还费用

发布日期:2011-11-28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李婍婧
中国法院网讯   胡女士与某服务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该公司为其安排某国驻北京办事处的工作。该公司承诺年薪可达50万元。胡女士向该公司交了8万元服务费后,该公司并未将胡女士介绍到承诺的单位,而是将胡女士安排到另一家公司,并且不久后,该公司通知所有员工不用再上班。胡女士认为某服务公司的行为致使其遭受到经济损失,因此将该公司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服务公司返还其服务费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称:2010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某国驻北京办事处办公室相关职位的工作,并在当天向被告缴纳了服务费7万元,同年3月12日又缴纳1万元。被告收取巨额的服务费用后,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被告为原告安排的工作单位是一个骗子公司,不仅另行收取了原告8万元的培训费,而且根本无法达到被告承诺的年薪可达50万元等相关事项,并且被告于2011年2月通知所有员工不再上班,在家无限期等待,原告因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并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8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委托被告寻找的用工单位并非骗子公司,而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我公司并没有做出年薪50万的承诺,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已经履行了居间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服务公司与胡女士签订协议书,为胡莎莎提供其与俄罗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系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某服务公司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与胡女士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应为无效,某服务公司因无效合同取得的相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故胡女士要求某服务公司返还8万元费用的诉讼请求,于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某服务有限公司返还胡女士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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