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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不捕案件、提高办案质量的思考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11-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查逮捕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不捕率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敏感数字。不捕包括绝对不捕、相对不捕、存疑不捕。绝对不捕指的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不捕;相对不捕指的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和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不捕类型;存疑不捕是指在审查批捕工作中,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嫌疑存在,但是相关证据又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批捕标准的不捕情况。

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不捕案件较以前确实上升了,特别是存疑不捕案件,且个别地方上升幅度较大。为此,笔者有针对性地对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对去年全年不捕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注意从中发现问题。现就调查结果作如下分析:

一、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3年,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案件137件20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4件177人,不批准逮捕23件30人。不批准逮捕的件数和人数分别占受案总数的16.8%和14.5% ,与2002年不捕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相比,分别上升了8.3%和6.3%,幅度较大。

二、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特点

(一)不捕案件数量增多。去年龙安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案件共有23件30人, 而前年不批准逮捕案件12件19人,相比之下,件数和人数分别比前年增长了91.7%和57.9%,上升幅度较大。

(二)在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涉案罪名以盗窃案件所占比例最大。在不批准逮捕的30人中,盗窃案件为11人,仅此类案件就占不批准逮捕案件总数的36.7%。

(三)不批准逮捕案件涉及罪名较过去更为广泛。在不批准逮捕的23件中,即有常见的盗窃、故意伤害、强奸罪,也有生产销售假药案、贩毒案、猥亵妇女案、组织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收购赃物等案件,涉案罪名在总体上比过去广泛得多,而且有一定的时代特征。

(四)不批准逮捕案件的类型大多数属于存疑不捕。在不批准逮捕的23件30人中,存疑不捕的竟然高达17件24人,绝对不捕的1件1人,相对不捕5件5人,情况令人忧虑。

(五)不捕案件重新报捕的较少。龙安区检察院对存疑不捕案件实行随案附该案补充侦查提纲的方式,请公安机关机关依照补充侦查提纲补充证据材料后,再将案件移送我院审查批捕。但是,即使如此,在上半年存疑不捕退回公安的17件25人中,公安最后重新报捕的仅2件3人,分别占存疑不捕案件总数的11.1%和12%。

三、原因分析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分析,其原因主要有:

(一)法律规定的变化客观上导致不捕案件数量上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由于法律规定的变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只能在批准逮捕与不捕之间作出选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的,只有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提纲作为独立决定不复存在,这就使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作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全部纳入不捕的范围。而且因这个原因不捕的占不捕人数的大部分,直接影响着不捕案件数量的上升。

(二)公安机关方面的原因。公安机关侦审合一以后,内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质量意识不强,特别是在近几年在开展各种形式的“严打”整治斗争活动中,由于一味追求办案数量驱动,导致报捕案件质量不高及操作程序不当,这也是不捕案件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检察机关内部原因。即检察机关内部由于害怕办错案赔偿,对逮捕条件掌握得过严,也是造成一部分案件不捕的原因。

(四)部分案件可取证据单薄。虽然在案件中也有少许证据,但却难以收集到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此类案件为5件7人,占存疑不捕案件总人数的29.1%。主要表现是发案后,对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是以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要认定依据,无其他证据印证,一旦犯罪嫌疑人出现翻供的情况,就必然导致案件无法认定。例如,提请逮捕的李某故意伤害一案,公安认定:李某为帮朋友报仇,于2003年元月13日夜12时许,伙同陈某、王某(均在逃)乘坐一辆出租车,将司机骗至安阳市平原桥北头,李某等人对司机进行殴打,司机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经审查案卷发现:出租车司机左眼被人打了一拳,构成了轻伤,卷内只有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缺乏证实犯罪事实是李某所为的证据。李某供述是他的朋友说跟司机有仇,并让他和陈某、王某殴打司机;司机眼上的伤系陈某和王某所为,否认自己参与打架,而陈某、王某又在逃,无证材料。因此认定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证据不足。我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五)案件中所收集到的证据欠缺,不能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全过程。这类案件数量比较多,共有9件13人,占存疑不捕案件总人数的54%。直接的影响就是致使案件在定案时因缺少重要证据,或证据不够充分、有力,从而使得整个案件难以顺利审理,而违法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这其中的原因很多,既有缺少必要证人的情况,更有证据之间有明显的、未能排除的矛盾,证据之间出现了脱节现象,形成证据漏洞等严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证明力的情况。其具体原因无外乎:一是办案过程中收集固定证据不及时,以至于时过境迁,证据灭失,事后无法再取证。从我区的实际情况来看,流动人口居多,人口的流动性也比较大,这必然在客观上对我们的取证工作提出更高、更严的要求,如果案发时不及时取证,待到了批捕、起诉时再想去补充收集证据,恐怕己是人去楼空,于事无补了,有时仅为了寻找一个证人,就得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往往还是无功而返,其教训对于我们来说是极其深刻的。二是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时不够认真、细致和全面,甚至存在许多矛盾而无法认定。我们收集证据目的就是为了证明犯罪,指控犯罪,这就必然要求我们在取证时必须细致、认真和全面,来不得半点马虎,并且还要善于和勤于思考,注意从中发现问题和矛盾,要有的放矢,使所收集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才能起到应有的证实犯罪的作用。如果在收集固定证据时不能把握上述要领的话,就极易使证据不是欠缺就是有明显矛盾,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处理,陷我们的工作于被动,其结果就是放纵了犯罪分子。三是收集、固定的证据缺乏客观性、相关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刑事证据存在的根本和必然。我们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查到了事实并不等于此案已经清楚,还必须将其犯罪事实用证据固定下来,并由法庭审判才能有一个最终的“说法”。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又不得不说“证据才胜于雄辩”,可见证据对于我们办案人员来说是何等重要,一句话,证据就是我们办案的根本和生命线,没有确定的证据,一切都免谈。面对证据不足即便明知犯罪嫌疑人是“犯了事”,是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你也只能“放虎归山”,这不仅使我们的工作被动,更使我们难以面对被害人的质问,而有愧于法律与正义。四是收集、固定证据时缺乏合法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的前提,作为执法者依法取证是最基本的业务素质。如果在收集证据时不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不单是所取证据无任何法律效力,起不到证实犯罪,惩治犯罪的法律效果,更为重要的一点是,它还将直接危害到我们的民主法制建设,有损于我们一贯奉行的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原则。

四、今后采取的相应对策

如何切实降低不捕率,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打击力度。我认为还是要从证据上入手,严把证据关。具体来说,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虽然不解决定罪量刑的问题,但它是为定罪量刑服务的,逮捕的三个条件都是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因此要提高批捕案件质量,关键是要强化证据意识。审查批捕部门的干警在审查批捕案件中,要具有起诉意识,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分析、运用上。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要用证据进行论证、分析,切实查清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公安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同样要强化证据意识。树立没有证据就不能指控犯罪,“案破了,证据形不成锁链,排除不了矛盾,也会被判无罪”的观念,切实改变过去只注重破案,忽略证据的收集,只“侦”不“审”等作法。严格按照“两法”办理案件,下功夫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全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注意把握好证据的证明力。据以定罪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能是孤证。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锁链,排除其他可能性。把案件证据搞扎实。努力提高报捕案件质量,特别要杜绝草率报捕,以减少不捕率。




(二)进一步提高取证技巧

在侦查破案时注意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犯罪证据是最根本的技巧。在调查取证时,应紧紧围绕具体的犯罪特征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注意从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考虑,对于罪名性质清楚的,要围绕其构成该罪的各个因素和要件进行搜集、固定;对于罪名不清楚的,则应围绕现有证据材料和现场勘查情况做认真细致调查研究,不轻易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对那些常见犯罪如盗窃、强奸、故意伤害案的证据收集,更应特别注意,决不可掉以轻心。同时还应对那些在罪名上容易混淆的犯罪认真区别对待,重点针对其固有特征去收集取证,才能使我们容易分辨此罪与彼罪。

(三)有针对性地强化对共同犯罪的取证工作

在办理共同犯罪,特别是对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实施前的预谋阶段的证据。办理此类案件我们首先要搞清楚共同的故意是什么?共同的行为是什么?共同犯罪中各自的作用、地位是什么?在收集证据时要顾及全面,防止偏重收集行为方面的证据,忽视主观共同故意方面的证据的收集。

(四)严格依法取证,注意证据的关联性

收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与相关性。办案过程中,取证程序一定要合法、要注意取证的主体资格,特别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治安员一律不能办案。因为,治安员本身的职能只是协助维持治安,在法律上完全无办案资格,所以不能将案件交由他们办理或讯问。另外,要注重证据与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关性,收集证据一定要全面,要能形成证据锁链,使之环环相扣,不能脱节。

(五)注意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运用

我们所处的时代,信息科技高速发展,特别是视听科技更是让人目不暇接。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视听资料却使用得比较少,为此,我们有必要加强在视听资料证据收集和使用方面的大胆探索。充分发挥此类证据有声有像,直接生动的特长,为指挥犯罪提供更为有力的证据支持。我们坚信,大量使用视听资料作证后,必将对我们打击犯罪,惩罚犯罪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刑侦工作的指导作用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结合当前社会治安形势和公安侦查工作现状,充分发挥对批捕条件掌握较准确,对证据审查较细致的优势,主动出击,协助和指导刑侦部门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主要做法,一是在重大案件案发后,及时提前介入侦讯工作,掌握侦讯进展情况,提出积极的建议以便收集固定证据;二是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对公安呈捕疑难案件作事前把关,既便于侦查部门及时补充完善证据,又便于案件的消化,避免一些完全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处理。

(七)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1、建立案前审查工作机制。在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先期的审查。这个审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的审查,即:事实审查和主要证据审查。经过审查,将其分为三类分别处理: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建议公安机关自行撤回,如果公安机关不撤回,依法在审查后作出不捕决定;对符合逮捕条件的,受案后进入审查逮捕程序;存疑不捕案件,进入审查逮捕程序。通过案前审查,使科长、内勤和承办人员在受案时就对存疑不捕案件作到心中有数。

2、制定“二三四”工作制。刑诉法规定审查批捕期限为7天。在通过案前审查后不同类别的案件,承办人员从审查过程到提出初步意见从时间上限定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比较简单的案件二天审结;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比较复杂的案件三天审结;存疑不捕案件必须在四天内审结(简称二三四工作法)。科长和内勤按照标准进行督办。二三四工作制是推进审查批捕工作效率的有效方法,特别是对于存疑不捕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在四天之内拿出意见,为存疑不捕案件向有利方向转变留出了宝贵的时间。

3、实行核查补查制。对存疑不捕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全科会议讨论,向检察长请示汇报后,采取三种不同措施:一是自行复核证据。刑诉法律取消了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权,但是对案件证据进行复核是我们的职责,特别是对关键的证据。二是按照批捕的标准提出具体的补查方案,与侦查机关联和补查有关证据,在审查批捕期限内完善证据;三是对侦查机关取证方向有偏差的案件,建议立即其调整,在最短时间内(审查批捕期限内)取得有力证据。通过三种途径,促使存疑案件的证据向不捕和批捕转换。

上述三个基本点是相辅相成的。案前审查机制为提高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不捕率消除了疑点和障碍,“二三四”工作制缩短了办案期限,为工作提供了时间保障,而核查补查制则是促进存疑转换为不疑、保证批捕案件质量的有力手段。三者紧密结合,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案件质量。

(八)加大对存疑不捕案件的监督力度,有效防止案件积压和流失。

一是建立存疑不捕案件专门台账。侦查监督部门对存疑不批捕案件的案件名称、案件性质、不捕理由和日期、补查提纲和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及时与公安机关主管领导进行协调,督促公安侦查部门根据我们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证据材料,能报捕的要及时再次向我院呈捕,决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不够报捕的,也应有一个具体的“说法”,不能不了了之。

二是实行联席通报制度,加大对存疑不捕案件的监督力度。与公安机关建立存疑不捕案件情况通报制度,每月将不捕案件的补查情况制成通报表,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从而使办案干警自我加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提高补查效率,增强补查效果,防止案件流失。

(九)加强沟通,统一认识

加强公、检、法三家在执法上的沟通与联系,尽量形成共识,以减少不必要的意见分歧,可以说是我们减少不捕案件的又一个重要环节。具体做法,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手册》. 张穹著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出版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刑法学》 . 肖扬著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2月出版 .

[3]《当代中国的检察制度》 . 李士英 著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12月出版 .

[4]《新刑法教程》 . 赵秉志著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出版 .

[5]《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 龚祥瑞(翻译) .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10月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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