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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受理

发布日期:2011-12-02    作者:孙心远律师
     2008年《劳动合同法》首次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设置了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双方劳动关系建立后的次月起,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月主张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除需要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当月劳动报酬外,还需要加付100%的当月工资作为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赔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适用双倍工资的条款时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都将该纠纷交由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双倍工资纠纷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而不是司法部门,而劳动行政部门在实践中主要就是指劳动监察部门。这一规则的实施使得南京地区的劳动者在主张双倍工资时难度重重,一方面劳动者维护权益时必须向两个不同的部门同时提出申请,而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监察部门是不能同时处理案件的,这就直接导致案件周期的延长。另一方面,劳动监察在处理双倍工资纠纷时有自己独特的规则,作为行政部门的他们有时是并不按照司法规则去处理纠纷的,这就间接导致了劳动者的此项权益无法实现或者打折扣的实现。

    2011年1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最新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在指导意见中省法院首次明确了双倍工资纠纷应当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谓众望所归,自该意见实施之日起,南京地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的纠纷就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申请了,劳动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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