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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利车被追尾 官司打至中院

发布日期:2011-12-09    作者:110网律师
宾利车被追尾 官司打至中院
二审法院判决:4S店修理费92000元,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
        赵文君  杜敏丽
 
       一辆宾利车被追尾,去4S店修理花去修理费92000元,保险公司认为该修理费不合理,拒绝赔付。近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付给某贸易公司修理费92000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诉至二审。近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1112日晚上825分许,斯某驾驶一辆浙D***7J小型轿车,与冯某驾驶的某贸易公司所有的宾利轿车发生追尾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贸易公司将该车送往宾利杭州维修中心修理,共花去修理费92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对宾利修理费进行重新评估的申请,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宾利车修理费支出存在不真实、不合理或者与交通事故无关联性的情形,法院依法对其提出的重新评估的申请不予准许。
       另外,法院查明,浙D***7J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无加扣免赔率情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宾利车的修理费用不合理,与市场价格相差太悬殊,应当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拒赔。
       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斯某驾驶D***7J车与冯某驾驶的宾利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浙D***7J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限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合同的约定予以赔付。原告某贸易公司起诉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修理费92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供杭州万川汽配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作为参照。
       绍兴中院审理后认为,宾利汽车的修理通常在经宾利汽车认定的修理点进行,宾利杭州维修中心系经宾利汽车认定的浙江省修理点,以其提供的价格标准作为确定修理费用的标准具有合理性;至于杭州万川汽配有限公司提供的报价单,该公司并非经宾利汽车认定的维修点。绍兴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正是考虑到宾利汽车原厂配件和仿件在品质、价格上的差异很大,未根据杭州万川汽配提供的报价单来确定修理费用,这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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