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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与弹劾是什么关系?

发布日期:2011-12-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键词】监察;弹劾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1、为什么将弹劾与监察分开?弹劾与监察如何分工?

  答:在《美国宪法》中,只有弹劾,没有监察。弹劾发起权属于国会众议院,弹劾审判权由国会参议院行使。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有监察,没有弹劾,监察权归属于行政机关。

  在《中华民国宪法》(1946)中,有监察、有弹劾。弹劾是监察的四项内容之一,监察另外三项内容是:同意,纠举、审计。监察权归属于专门设立的、非行政的监察机关。

  总体看来,监察、弹劾,在宪法理论上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各国宪法也没有大体相同的规定。

  《苹果宪草》中的审计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审计结果也会牵涉到个人,但不直接针对个人,这与针对公职人员个人的弹劾大不相同。审计是一项日常工作,弹劾是非日常工作。《苹果宪草》中的审计权由行政机关行使,而不由非行政机关行使。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的审计制度大体一致,而与《中华民国宪法》(1946)的规定大不相同。

  《苹果宪草》中的监察也是直接针对公职人员个人的,就是调查、侦查、起诉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苹果宪草》中的检察包括了监察,还包括对非公职人犯罪行为的公诉。因此,监察权、检察权合并由检察院行使。

  《苹果宪草》中的弹劾是对监察的补充,监察程序不能覆盖的地方,弹劾补充;监察程序可以覆盖,但监察机关生锈失灵时,弹劾解决。监察是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弹劾是民众对国家机关的制约、监督,也是对监察的监察。

  2、为什么将弹劾发起权交给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

  答:弹劾发起权交给谁,世界上没有固定的模式。《苹果宪草》之所以将弹劾发起权交给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是为了彰显选民主权。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是选民和公职人员的中介,是选民和国家机关的中介,让他们行使弹劾发起权,一方面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使选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得到落实。

  对于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来说,赋予他们弹劾发起权,一方面使他们有事可做,另一方面也给他们为将来拉选票提供了表现的机会。积极参与弹劾发起程序,对于他们在下次竞选中去掉候补的帽子很有帮助,相信他们会特别珍惜弹劾发起权这一重要职权。

  对于选民来说,要体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紧紧依靠几年一度的选举和全民公决是远远不够的,通过请愿敦促国民代表、候补国民代表、候补国会议员发起弹劾程序,是对选举这一民主权利的补充,相信选民也会积极利用这一管道行使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权利。

  3、公职人员在被弹劾期间停职吗?

  答:卢武铉在被弹劾期间被停止了职务,克林顿在被弹劾期间没有被停止职务,都没有影响弹劾的进行。可见,公职人员在被弹劾期间,停止职务与不停止职务都是可以的。《苹果宪草》采取了中间办法: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这五大员如果被弹劾,在调查、起诉审判阶段不停止职务,在国会宣布有罪等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复决期间停止职务。其他公职人员被弹劾是否停止职务,《苹果宪草》未作“规定”,有待《弹劾法》具体规定。

  4、为什么被弹劾人在调查阶段辞职可以减轻司法处罚或行政处罚?

  答:主动辞职,降低了弹劾成本,应当鼓励。

  5、为什么《苹果宪草》要具体“规定”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院长的弹劾程序?

  答:如此重要的大人物,受到弹劾关系到国家的稳定,所以由宪法直接规定为好。这个道理就像北京、上海那样的重要城市必须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而不由省政府管辖的道理是一样的。




【作者简介】
刘大生,男(1958—),江苏淮安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政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和立法语言学。


【注释】

批判《苹果宪草》,请以《党主立宪法律博客》上的版本为准://liudasheng.fyfz.cn/art/1042507.htm苹果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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