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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1-12-19    作者:110网律师

律 师 函
致 :
云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处理与你所签《协议书》一事。经过我们的了解并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以和为贵的态度,特致函于你:
你与我当事人于2010年12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你将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一定价款转让给我的当事人,对于此行为,本律师认为有以下二种情况:
一、从民事角度上讲:你与我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你已取得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100%股份的基础上,将该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与我当事人”。另对转让条件、价款、时间、保证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我当事人于2011年1月19日向你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据了解,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职工持股会。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虽经登报公告拍卖股权,但拍卖的情况、结果及你是否拍定等情况的相关材料你并未向我当事人提供,可以理解为你并未取得了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股权。至于“职工持股会”本身其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其无权代表职业签署实体性权利、义务的任何协议、合同,因此其所签订的一切转让合同、协议均归于无效。如果其它股东需转让股权必须亲自或授权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人签订。在你们双方签订《协议书》时,从工商局的档案中无法反应出你己持所100%的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的取得以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准。因此你们所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你应无条件返还所收取的100万元转让款,同时,由于你的过错给我当事人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你应予以赔偿。
二、从刑事角度上讲:你在未取得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股权的情况下,编造事实,隐瞒客观情况,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我当事人与你签订协议,并非法收取了数额特别巨大的保证金。我当事人曾多次要求你归还非法收取的100万元保证金,你明确表示拒绝归还,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己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我当事人站在你的处境为你考虑后,特致函于你,望你谨慎对待,正确处理,并及时归还非法收取的保证金利息。如你即时归还我当事人将不再进一步追究。若你执迷不悟,且在收到本函五日之内不予答复,本律师将依授权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并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特此函告
云南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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