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1-12-26 作者:110网律师律师
对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问题的答复
(1996年4月26日)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室1996月11日请示:
制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对食品卫生法中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可否作出补充规定?《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否超出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6年4月26日答复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一,国家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予以具体化,但是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第二,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食品卫生法已经明确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制定有关的实施办法,在规定行政处罚时,必须在食品卫生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是在没有法律、委政法规的情况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申请解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如何理解适用有关法律规定问题的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环保部门就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规章如何确定罚款幅度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掌握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委托问题的答复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可否作出调整问题的答复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情侣同居关系分手了财产怎么分?
- 易*联众股民索赔,收到立案告知书,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英*拓股东索赔,发布更正公告,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离婚时如何提出赔偿
-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承担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那些行为进行处罚?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保障监察范围有哪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罚有时效性
- 超*科技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哪些劳动?
-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全文(规制刷单炒信、好评返现等问题)2024年9月1日起施
- 元*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索赔征集中
- 证*电子登记索赔,发布更正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索赔征集电子登记索赔,发布更正公告
- 华*股份索赔进展,律师团队已代理多批,又提交一批立案
- 红*阳最新索赔消息,收到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公告,索赔征集中
- 犯罪未遂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