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确定的最终解释权没有效力
发布日期:2011-12-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便与厂家或商家之间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如果消费者对这种合同条款与厂家或商家出现分歧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因为人民法院享有国家审判权,仲裁机构享有仲裁裁决权,这两种权力均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任何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个人均不能干涉,亦不能取代。
由于仲裁制度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所以仲裁机构的解释也必须以发生合同争议的消费者与厂家或商家之间的约定为依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能解释。目前,也存在着相关行政机关对个别厂商商业行为进行解释的情况,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消费者对行政解释内容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仍以司法途径确认行政解释是否合法。对于厂家或商家对自己营销行为进行的解释,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才能生效,否则,便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当消费者遭遇类似这样的消费纠纷时,可通过下列途径解决消费争议,主张自己的消费权利,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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