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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2(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售楼广告的性质极其法律规制--俞甲等诉上海某职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关键词:售楼广告 要约邀请  要约
【裁判要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对待。但是若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出卖人违反该说明和允诺的,构成违约。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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