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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发布日期:2011-12-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产、物业纠纷司法案例裁判要点3(苏州律师李旭房产案件研读笔记)
商品房预售中预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陈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关键词:意向书  预定合同 预售合同
【裁判要点】
商品房预售交易中,当事人在订立房屋预售合同之前订立的预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如何,是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预定合同又称预约合同,一般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本合同而达成的合意。预约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尽义务导致本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原、被告双反签订的预定合同内容已经明确、详细,完全具备了合同的一般构成要件,而不是仅仅表明双方有进一步磋商以订立内容明确的合同的意向,因此,预定合同本身构成合同是无疑的,而且由于该合同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事项,因此,在成立的同时也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本案的处理对这种预定合同的性质、效力及其与预售合同的关系等方面做了较有启发意义的探讨。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编刘言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7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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